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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打行政诉讼官司应注意的问题
来源:杨得志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12
浏览量:8176
老百姓打行政诉讼官司应注意的问题

老百姓打行政诉讼官司应注意的问题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行政诉讼案件也就是所谓的“ *** ”案件,其实早在清朝末末进行司法改革时,就拟仿效日本设立“行政审判院”专司行政诉讼,并拟定了《行政审判院官制草案》,但未及颁布,清王朝即告覆灭,行政诉讼制度就此夭折,此后的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都曾通过立法确立过行政诉讼制度。但是由于深受传统法律文化以及特殊的历史发展进程的影响,即使在新中国成立后,行政诉讼制度的确立和发展也经历了较长的时期,至1982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和1989年全国人大制定《行政诉讼法》,正式的行政诉讼制度才得以确立,案件数量也从1987、1988年的每年7000多件到2007年超过7000件,一方面反映了行政诉讼的快速发展,但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普通百姓对于行政诉讼制度认识、了解和接纳也有过程。并且,行政诉讼案件原告的胜诉率在30左右,有的地方则更低,比如2008年沈阳市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案件1333件,审结1166件,结案率87.5%;维持行政机关决定和驳回原告诉请的占41.1%;撤销行政机关决定、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或违法的占10%,也反映出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仍需时日。

无论如何,行政诉讼制度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并且,作为普通的公民,当你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国家公权力的侵害,你能找到一条正式的维权途径,你也能平等的、面对面的与“官员”在法庭上摆事实、讲法理,并最终维护你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

一、        如何起诉

诉讼的一般原则是不告不理,因此,原告的起诉是行政诉讼程序发生的前提条件。起诉一旦成立,即标志着行政诉讼程序的开始。起诉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给与司法救济的诉讼行为。当然,起诉也需要满足的一定的条件,才能引起法院的审理。

(一)起诉的一般条件

1、谁是原告

即提起诉讼之人必须符合原告资格。之所以会产生行政争议,是因为与具体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该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具体说,包括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具体行政行为所直接针对的人可称为行政相对人,他们或者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受领人,或者是行政行为的发动人(如申请人),例如行政处罚中的被处罚人、行政许可中的申请人均是直接、明显的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人。而行政相关人则是相对人之外的受具体行政行为效力影响的人。例如行政机关许可甲公司建一高层建筑,虽然该许可行为不是针对邻地及地上定着物所有人或使用人的,但高层建筑的建成,势必会影响到邻地及地上定着物的通风、采光等相邻权,甲公司是行政许可行为的相对人,而邻地及地上定着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则是相关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相关人包含以下类型:

(1)相邻权人。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在行使自己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不得影响对方合理的行使排水、通风、通行、日照等权利。常见的情形有行政机关许可的采矿行为致使邻人房屋倾斜、对高层建筑的许可行为影响到邻地人的采光权、通风权等。

(2)公平竞争权人。公平竞争体制的建立是市场经济体制有效运作的最主要条件。公平竞争表现为竞争各方法律地位的平等,竞争者所采取的竞争手段、竞争所追求的目的符合市场经济法则的要求,以及对于相同的交易机会拥有平等的参与权等。而对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权的侵害有时来自于行政机关:在竞争起点上设置障碍,限制外地商品流入本地市场,以及本地商品流入外地市场;不适当的经济辅助行为,如不平等的为一个企业提供贷款、销路、税收等方面的便利;强制搭售某一品牌或强制消费者购买某一种品牌的商品;在没有对相关领域进行调查之前所进行的不公平商检、评比行为;信息歧视行为,如对所掌握的信息仅向一部分市场主体公开;妨碍市场主体对某一个交易机会的平等争取;不法的行政确认行为。此时,公平竞争权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3)受害人。受害人是指合法权益受到另一民事主体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否定自力救济的现代社会,行政机关往往负有惩罚加害人以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法定职责。如果受害人要求行政机关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拒绝追究或者不予答复,或者虽然追究但是受害人认为过轻时,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均未得到有效维护。因而需要赋予受害人原告资格,受害人对于行政机关拒绝追究行为,不予答复行为以及处罚过轻的行为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4)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会影响到一些人的利益,其撤销或变更行为可能会侵犯其他人的利益,与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有权提起诉讼。

(5)与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后,可能会对另外其他人产生影响,他们与行政复议决定之间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享有原告资格。

(6)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他物权,属于受行政诉讼法保护的财产权范围,如果行政机关违法处分土地使用权人使用的农村集体土地,往往会侵犯到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财产权,如未到期强行解除合同、分割承包成果。该行为侵犯了土地承包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人对该行为有原告资格。

(7)联营、合资、合作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则可能是法人,也可能是合伙。但无论是哪种组织形态,如果企业本身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但联营各方、合资各方、合作各方并不因为联营企业、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的成立而丧失本身独立的权利主体地位。因此在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应该具有原告资格。

(8)非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的成立尚须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许可。但是一经许可成立,非国有企业即具有独立的权利主体地位。非国有企业被注销、撤销、合并、分立后,实际上已经从法律上消灭了,但是这并不妨碍原企业的独立权利主体地位,原企业或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均具有原告资格。

(9)合伙或其他非法人组织。合伙或不具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可能不是民法上的民事主体,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他们却具有独立的权利主体地位,因法律的规定而具有了原告资格。

(10)股份制企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到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也就是说作为最高权力机构、权力机构以及执行机构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以及董事会均能够行使属于企业的起诉权。但是需要注意,他们并不享有原告资格,原告资格的享有者是股份制企业本身,他们只是被法律允许代为行使企业的起诉权而已。

   此外,如果有权起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死亡或终止,他的原告资格依法自然转移给与其有近亲属关系的个人或者承受其权利的组织

2、谁是被告

被告既是行政争议中的一方当事人,也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责任承担着,由于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决定了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具体包括:

    (1)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法律规定,行政争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解决,行政相对人拥有选择权。当行政相对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当原具体行政行为经过了上级机关的审核批准,则应当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上署名盖章的机关为被告。

(2)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的被告。相对人对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对行政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此时,如果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如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行政相对人队原具体行政行为不符的,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如果行政相对人对复议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的,复议机关作为被告。行政赔偿诉讼中,如果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行政相对人的损失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承担责任,与原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以并作为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

(3)共同做出行政行为的被告。行政相对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做出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须以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共同被告。如果行政机关是以共同签署的名义(以公章为准),做出给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共同被告。如果只有一个机关签署,则无论其他行政机关有无实际参与,都是为签署行政机关单独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签署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4)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为被告。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获得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行使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职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组织。这种组织是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当行政相对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时,可以以该授权组织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5)受委托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被告。行政主体将某项法律法规规定有自己享有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组织形式的行政职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其他组织代为行使时,行政相对人对受委托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以委托机关为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后的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后,行政相对人对其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法律规定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时,作出该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被撤销机关所属人民政府为被告。

3、起诉有理。诉讼请求要明确具体,要让法院明白你起诉的主张和目的,并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和理由,包括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变化或者消灭,以及原告据以提出该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

4、这事得归法院管。并不是与行政权力行使所产生的争议法院都可以解决,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既表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哪些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表明人民法院可以对哪些行政行为行使司法审查权。通常,只要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产生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但是一些特殊的行政行为依现行法律却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1)国家行为。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

(2)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包括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国务院各部委制定部门规章的行为、省级人民政府、省会市的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规章的行为、行政机关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

(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各类决定的统称。除了奖惩、任免决定之外,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还包括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培训、考核、离退休、工资、休假等方面的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省级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权属复议决定。第30条第2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机关具有行政机关和侦查机关的双重身份,可以对刑事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强制措施,也可以对公民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诉讼不受理这些机关依据依据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劝导发生民事争议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一种行政活动。行政调解针对的是发生了民事权益争议的当事人,没有强制性。也就是说,行政调解的最终结果是纠纷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于行政调解没有公权力的强制属性,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没有可诉性。仲裁行为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仲裁,目前主要是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由各级劳动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民事诉讼法已将其纳入了民事诉讼的范围。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行政指导行为是行政机关以倡导、示范、建议、咨询等方式,引导公民自愿配合而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指导行为可以遵从,也可以不响应,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愿。不响应的,也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因此,行政诉讼法未将其纳入受案范围。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申请或者申诉,对原有的生效行政行为作出的没有任何改变的二次决定。如果这驳回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具有可诉性,任何公民都可以不遵守复议和起诉期限,都可以用最简。

(9)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这里需要注意“实际影响”是指因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发生了变化,例如限制、减少权利,增加、免除、减少义务等。

5、找对法院门。不是每一个法院什么行政案件都能处理,因此,起诉要想被受理,则该行政争议必须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除行政诉讼法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外,其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而 “本辖区重大、复杂的案件”是指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或者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都只有本辖区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是指划分和确定同级人民法院在各自辖区范围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问题。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的制度。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一般地域管辖有以下三种情形:当事人依法不经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经过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经过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原告选择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或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行政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的,均属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一是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二是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三是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特殊地域管辖则包含两种情形: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依法都有管辖权。选择管辖是指当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能够引起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的情况有: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告可以选择向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其中一个提起诉讼;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被告所在地和原告所在地其中的一个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其不动产不在同一个人民法院辖区内的,辖区内有其不动产的法院均有管辖权,由原告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诉讼。为防止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中互相推诿和乱诉现象发生,当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的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的程序条件

程序条件是指提起行政诉讼与复议之间的程序衔接。起诉权的合法行使除了具备以上的法定要件外,还应符合符合法定的关于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关系的规定。简单说,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程序上的衔接有选择型与必经型两种情形。选择型是指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先提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提起诉讼,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提起诉讼。必经型则是指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先提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提起诉讼,不经复议不得提起诉讼。二者之间关系的规则是,选择型是一般原则,行政复议必经是例外,需要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例如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委托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等征税行为必须先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也必须先经出发机关的上级机关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三)起诉有时间限制。

    行政诉讼起诉的时间限制是指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即起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将因起诉时效届满而丧失诉权。通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为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行政诉讼法对一些特殊情况作了特别固定、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最长不得超过20年。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四)写好行政起诉状

一帮情况下,行政诉讼起诉需要提交书面的起诉状,并且起诉状的撰写也有一定的规范。

行政诉讼起诉状

原告: 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单位适用)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个人适用)
被告: 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盖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诉状副本____份。 
  2、行政处理决定书__份。 
  3、其它材料_____份。 

 

    二、受理和庭审前的准备

(一)受理

人民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起诉后,应当在7日以内审查其起诉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2、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3、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5、法律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6、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7、已经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二)审理前的准备

对于庭审前的准备,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在程序上有许多类似的规定,下文只介绍两种诉讼之间的差别。
    (1)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并限期提出答辩。人民法院应在决定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权10内提出答辩,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被告若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审理。
    (2)收集和调取证据。被告应当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10日提交作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被告不提交或者逾期提交的,应当认定为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也就是说被告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而面临败诉风险。

 

三、谁来证明是与非——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是任何诉讼的一般要求,民事诉讼如此,行政诉讼也如此。现在诉讼中,原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机关经过调查、取证、审批作出(诉讼中的被告)的,当原告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原告没有条件也很难说清楚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因此,要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责任就落在了被告头上。当然,这也并非说原告就不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一)原告的举证范围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应在起诉前已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在起诉时须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政处理或逾期不予赔偿的证据材料。

2、在起诉被千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况的除外:被告应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3、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当然,原告也有权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如果不能证明,不影响被告的举证责任。

(二)被告举证范围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证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有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此外,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方可补充相应的证据。当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四、谁是谁非——行政诉讼判决

行政诉讼判决,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在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定,以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作出的权威性处理。行政诉讼有一审和二审判决,因一审判决最能体现行政诉讼的特点,故予以专门介绍。

 

行政诉讼一审判决有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确认判决、撤销判决、重做判决、变更判决和履行判决。

(一)维持判决

维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在查清全部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确认被诉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正确,并对业已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予以认可和维持的判决。行政行为合法是指  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二)驳回诉讼请求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所作的对原告诉讼请求

予以否定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   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三)确认判决

确认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所作的判决。可以适用确认判决的情形: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事实行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四)撤销判决

撤销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在查清全部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确认具体行政

行为违法或部分违法,进而作出的全部或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的情形: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五)重作判决

重作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后,责令被告根据判决

的旨意和精神重新对该事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这种判决通常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显失公正,但同时又必须对该事项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情况。

(六)变更判决

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运用国家审判

权直接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作出的判决。但是,变更判决只能适用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而不能适用于行政处罚以外的行为,并且,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宜加重对相对人的处罚,但受害人认为被告的处罚行为畸轻而起诉的除外。对于行政机关应给予处罚而没有给予处罚的人不能适用变更判决,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履行判决及其适用条件

(七)履行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拒不履

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主体,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适用履行判决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被告对相对人负有履行职责的法定义务;相对人向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了合法的申请;被告具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客观事实。

 五、其他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一样,都有第一审和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缺席判决等制度,并且二者的差别不大,在此不做赘述。

行政诉讼中原告撤诉需要法院允许,并且,撤诉后原告以同一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在审理期限上,事诉讼普通程序一审的审限为6个月,经院长和中院两次批准最长可审18个月,行政诉讼必须采用合议制,一审期限只有3个月,需要延期必须到高院批准,中院没有延期审批权。此外,行政诉讼中,原行政处理决定并不因原告提起诉讼而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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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杨得志
  • 执业律所: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5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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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地区:
    云南-昆明
  • 地  址:
    昆明市白云路548号丹彤大厦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