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仲裁应当注意的问题 |
随着人们相互间的交往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纠纷的解决及其方式因而日益受到重视。通常,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有协商、调解、诉讼,而作为一种解决财产权益纠纷的裁判制度,仲裁既不同于解决同类争议的司法、行政途径,也不同于当事人的自行和解,尤其是与诉讼相比,具有独特之处,因此,在解决社会经济领域产生的纠纷时被广泛使用。仲裁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纠纷产生后,是否将其提交仲裁、交给谁仲裁、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如何产生、仲裁适用何种程序规则和实体法,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协商决定的,故仲裁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由于仲裁的对象大都是民商事纠纷,常涉及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技术性问题,所以,各仲裁机构大都备有专业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仲裁员,而仲裁员一般也是各行业的专家。这样,就能保证仲裁机构的专业权威性;仲裁在程序上不像诉讼那样严格,当事人享有较大的自主权,甚至还可以自定程序,很多环节可以被简化,有关文书的格式甚至裁决书的内容和形式,可以灵活处理,时限乃至法律适用等方面也有很大弹性;在管辖上,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并且各国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因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进行仲裁而泄露,表现出极强的保密性;由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这样就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迅速解决;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之间亦无隶属关系,仲裁独立进行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即使在机构仲裁下,仲裁庭审理案件时,也不受仲裁机构的干涉,显示出最大的独立性。 一、如何提起仲裁 仲裁有严格的程序和要求,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提起仲裁,引起仲裁程序。 (一)有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将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要诉诸仲裁方式解决,就必须有有效成立的仲裁协议。它充分体现仲裁自愿原则,是启动仲裁程序的钥匙。现实中大部分仲裁协议都是在争议发生前达成的,该协议只有待争议发生后才发生效力,产生履行的必要。仲裁协议包括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两种类型。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合同中订立的,将今后可能因该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仲裁条款是仲裁实践中最常见的仲裁协议的形式。作为订立于合同之中的一个条款,仲裁条款主要适用于争议发生之前。通过签订仲裁条款,当事人可以预先设定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即一旦将来发生了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只能通过仲裁方式加以解决。除了订立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合同、协议或备忘录等中对仲裁意思表示的修改或补充,也构成合同中仲裁条款的一部分。而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同意将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一种独立的协议。仲裁协议书是独立于合同而存在的契约,是将订立于该仲裁协议书中的特定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协议中要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申请仲裁的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当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此外,当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也会导致仲裁协议无效。 应当注意的是,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正因为如此,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实际上就是发生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只是他们通过特别约定,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而已。 (二)哪些争议可以仲裁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是涉及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通过仲裁解决。 (三)谁来主持公道——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1/3。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仲裁委员会根据不同专业设置仲裁员名册,便于当事人挑选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四)仲裁申请书 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以及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仲裁申请书 请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请求事项:(写明申请仲裁所要达到的目的) 二、仲裁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则通知申请人预交仲裁费,予以立案。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应通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并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二)选择仲裁员。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由当事人双方在仲裁机构聘任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选择仲裁员应考虑仲裁员的专业知识、避免选择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仲裁员以免出现回避的情况,并注意规定的时间内选出仲裁员,如果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有效期内选定仲裁员,仲裁机构将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该项权利,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