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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进行行政复议应注意的问题
来源:杨得志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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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进行行政复议应注意的问题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换句话说,行政复议也是行政系统内部的自我纠错程序,通过上级机关或者有权机关的内部审查,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中的错误,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也因为行政复议较之行政诉讼具有受案范围广泛、效率高、不收费等特点,在确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一、如何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申请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请求,要求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复议申请是启动行政复议程序的起点,因行政复议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复议机关不能主动复议,因此,行政复议程序以相对人申请为前提。

(一)复议的一般条件

1、谁是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此外,复议复议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人,即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情况较为复杂,经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即行政相对人。

(2)具体行政行为简介针对的对象,即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管理,但并非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

(3)行政机关裁决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例如土地确权裁决中,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对裁决不服,都可以依法申请复议。

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或者法人终止的,其近亲属或者承受其权利的法人可以申请复议。

2、谁是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是指申请人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复议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指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法律上的作出行政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如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决定,这是一种作为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如不服,该公安机关是被申请人;这些工商机关对应该颁布营业执照的不予颁发,这是工商机关的不作为,相对人对该不作为不服,该工商机关是被申请人。

(2)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共同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共同作出该共同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申请人。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的组织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可以行使某些行政管理职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这类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该组织即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4)委托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委托特定组织或个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活动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根据受托人所为行为由委托人承担责任的原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复议时,应由委托的行政机关而非受托人作为被申请人,如治安联防队受公安机关的委托为维持某地区的社会治安所作的行为引起行政争议,即由委托的分安机关作为被申请人。

(5)派出组织。派出组织包括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派出机关是被申请人;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但是,如果法律、法规对派出机构有授权,该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则该派机构为被申请人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申请人不服该机关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复议时,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

(三)有明确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明确的复议请求是申请人提出的主张,即要求复议机关保护自己那些具体权益和提供哪些具体的救济,以及提供那些能证明行政机关在哦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四)找对复议大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按照法律规定提出复议申请,不在服役范围内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同时,申请复议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认为符合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而不服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或者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和其他处理的,申请人不得提出行政复议。此外,申请人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行政复议的管辖解决是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权限和分工,即某一行政争议发生后,应由哪一个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行使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即为行政复议机关。具体有以下几中情况:

1、由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政府派出机关(既地方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终局裁决(及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但如果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国务院作出裁决后就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由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这些机关属垂直领导体制)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像国务院申请终局裁决。

  3、由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派出机关(既地区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得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此外,对两个以上行政部门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驶其职能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二)复议有时间限制

申请复议有时间限制,即申请时效。超过申请时限,申请人将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例如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例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三)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当然,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二、复议的受理和审理

(一)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申请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另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如果申请人不服不予受理的决定,可以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反映,上级机关认为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的,应当责令其受理或者必要时可直接受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做答复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二)审理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复议申请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关一般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可延长30日。

与行政诉讼制度类似,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实行被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承担证明责任,被申请人不紧要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体合法、认定事实准确、履行了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还要证明其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此外,服役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被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与行政诉讼不同,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判断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标尺不仅局限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包含规章、上级和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因为,行政机关在作出争议具体行政行为时,皆能以其为依据。从而也就引起了行政复议中,申请人在提起对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时,可以对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提起附带性审查。

 

三、谁是谁非——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以后,经过复查审理,应在法定时限内,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就有关的行政争议作出结论性的决定,即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维持决定
  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应当依法作出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二)履行决定
  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定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作出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
  (三)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且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根据规定,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的决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即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也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五、其他

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此外,行政复议引起涉及到对国家权力的处分,不使用调解,并且,一旦申请人撤回申请,不得以同一事实再行提起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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