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培审员:
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肖某、王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父亲王某某的委托,并指派为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认真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刚才又认真听取了法庭调查对本案事实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认为公诉人对本案的定性准确,现针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情节以及本案争议的焦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贩卖毒品给肖某与事实不符。
根据本案的事实被告人王某先后从被告人肖某处购买毒品用于自己吸食和少量的贩卖,其贩卖的价格是每小包100元,每小包挣40元。在2009年12月7日晚上被告肖某等人在天籁酒吧玩,被告肖某打电话到家佳旺从被告人王某手上拿走了两小包毒品,当时被告人肖某明确表示作退货,以前欠的毒资只要付400元就。这两小包毒品被告人王某但没有挣钱还赔了本,由于王某与肖某是同学平时关系比较好也没有斤斤计较了。这些毒品的来源就是被告肖某的,肖某不可能蠢到低价卖出高价买,按醴陵说来讲就是担柴卖,买柴烧这是违反最基本的逻辑。所以说这次不能认定是王某贩卖毒品给肖某,只是王某退回一部分毒品给肖某而不是贩卖,起诉书指控这一贩卖毒品与事实不符。
二、 二、被告人王某有法定减轻情节。
根据刚才法庭查明的事实,王某在2009年12月8日零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陈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提供重要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了同案犯肖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王某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 三、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轻。
本案被告人王某由于法制观念不强,跟随社会上一此不三不四的人吸食毒品,由于没有钱吸毒走上了以贩养吸的犯罪之路,但被告王某只是刚刚开始贩卖毒品,到目前为止只有先后两次贩卖毒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只是贩卖少量的毒品,应当在三年以下量刑。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王某由于思想觉悟不高,跟随他人吸食毒品并进一步走上了以贩养吸的路,被告人王某刚刚开始贩毒仅仅只贩卖二次毒品少量的毒品,被告人经过在看守所内的几月时间深刻反省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违法性想悔过自新,到本辩护人尊请合议庭从挽救失足青年出发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
刘大成 律师
注:
法院最终采信我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只有二次贩卖毒品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判处一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