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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信 仰-----警示教育学习心得
来源:林圣全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11
浏览量:5957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行,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好!

通过前段时间的警示学习、本人感慨良多、这里与大家分享。进入主题之前,先与各位同行探讨一个问题:

律师是什么?

字典上,说律师是法律工作者;《律师法》上说,律师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人;老百姓说,律师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专业人士。

各位,您赞同哪一种说法?

字典阐释了律师的含义,《律师法》规定了律师的职责,老百姓说出了律师工作的特征。各位,律师工作有哪些特点呢?律师的职业是神圣的,为了信仰,需要付出一切,甚至生命;律师的职业是庸俗的,为了面包,需要东奔西跑,需要委曲求全。

根据上述特点,我们可以理解为:律师是为社会大众提供法律服务,追求法律公正,借以养家糊口、甚至发家致富的法律工作者。也就是说,律师是需要面包,也需要信仰的一群人。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涉及的法律千万条,但要自觉遵守的是执业纪律,不可触碰的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尤其是《刑法》第306条的规定,作为辩护人,《刑法》第306条禁止的是“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这是悬在律师头上的答摩克斯利剑,千万不可触碰。

言归正传,(新华社消息)2009年2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随后,北京市司法局吊销了李庄的律师执业证书。虽然中外媒体,包括李庄本人,对此案认定事实部分意见很大,但因为本人没有接触案件材料,没有资格多说,但从李庄自愿认罪的角度来看,李庄确实已经作奸犯科,应该判刑,更应该予以批判。批判虽然必要,但不是主要目的,我们的主要目的是如何从中反思,从中吸取教训,防止重蹈他的覆辙,有道是前车之覆,后车之鉴。李庄虽然是个案,但见一落叶而知秋,从李庄案在社会各界引起的强烈反响来看,我们律师界难道不应该惊醒?作为职业人,追逐金钱天经地义,但在追逐金钱时,不要忘记我们的理想、我们的信仰,切切牢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道者,路也、途经也,也就是追逐金钱时不可越法律的雷池,哪怕半步。

经过学习思考,本人认为,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至少应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树立牢固的法律信仰。

从古巴比伦的汉莫拉比法典至中国春秋时期的铸刑鼎,从希腊正义女神到西周独角兽,我们一路走来,追求法律的是公平、正义,法治文明的不断发展逐渐孕育出“律师”这一高尚的职业,孕育出崇高的法律职业信仰。律师,作为职业,它需要面包;律师,作为追求,它需要信仰;信仰是我们广大律师执业生涯中的航灯。

我身边的同行、高杰律师,在接受了犯罪嫌疑人家属委托、且已收取了代理费后,在庭审中,该嫌疑人却当庭拒绝辩护,各位如果是您碰到此类情况,您该怎么办?收拾案卷、离开法庭?不!我们的高杰律师不计个人的荣辱、得失,她坚定地选择了坚持事实,坚定地履行其作为一名了解案情的普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向法庭阐明事情真相,庭后,她仍然与检察官据理力争、指出检察机关指控缺乏事实依据,最终成功地让该嫌疑人洗脱嫌疑、获得自由。是她,让我们明白了什么叫做法律信仰。

 

其次,不懈坚持政治学习。

律师要讲政治,这是历史的需要、也是现实的要求。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史,法律永远服务于政治。律师在积极钻研法律的同时,还要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政治理论。通过学习,才能提高认识,才能坚定不移地做一名出色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服务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社会和谐的服务者。

 

最后,应坚守职业道德底线。

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历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李庄为镜,可以明得失。

李庄作为一名资深律师,其执业多年、却堕入深渊,是忽视了纪律、淡忘了法律,还是被金钱遮住了浮眼?我认为是后者,李庄犯罪的主要原因在于其放松了对自己内心世界观的改造,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一句话,李庄放弃了自己的法律职业道德底线,犯了只讲实惠,不讲理想;只讲索取,不讲奉献;只讲钱财,不讲原则”的致命错误。

 

各位同行,是你,是你们,一再的挫折、一再的坚强,是是你,是你们,一路的辛劳、智慧、推开了中国的法治进程

江平说:“律师兴,法治兴 ;法治兴,国家兴。”

律师额度是凡人,他需要面包;

律师是职业,他需要信仰!

 

在此,借助一句名言来总结我的演讲:“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睛,但我要用它来寻找光明”

 

感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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