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兵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来源:王兵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06
浏览量:580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旅游局、文明办,各大企业:


休息休假权是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的重要权利。随着《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基本建立。《山东省国民休闲发展纲要》对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提出了进一步要求。今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国办发〔2013〕10号),提出要保障国民旅游休闲时间,到2020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实。带薪年休假是政府依法推动的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的民生实事,社会关注度高,职工热切期盼。为进一步落实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力争提前实现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实的目标,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落实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意义


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国家确立的一项重要社会福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身心健康、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的一项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精神,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享受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权利,安排职工年休假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各部门、用人单位要充分认识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意义,增强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将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作为贯彻实施《国民旅游休闲纲要》和《山东省国民休闲发展纲要》的重要内容,切实关爱职工,妥善处理生产经营与职工休假的关系,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保障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二、加强企业劳动管理,妥善安排职工年休假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规定,加强企业劳动管理,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制订本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并结合生产经营实际,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计划,保障职工带薪年休假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鼓励职工个人依法安排个人带薪年休假,支持职工与法定节假日相结合,实行弹性休假安排。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职工依法享受相应的工资报酬。


三、加强监督检查,保障法律法规贯彻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执行带薪年休假情况纳入企业劳动保障年检内容,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年休假制度的监督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力度,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确保年休假制度的贯彻落实。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切实加强对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部门、用人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把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的重要意义和相关规定,引导社会形成正确的休假意识和促进职工年休假制度落实的社会氛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送法律、送政策、送服务到企业活动”,对企业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加强政策指导和管理服务,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带薪年休假制度,处理好正常工作和依法休假的关系,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运转和带薪休假制度的贯彻落实。发展改革和旅游等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贯彻施行。要将落实职工年休假制度作为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和文明单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旅游局           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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