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制度以“统一政策,分级落实”的原则,明确各级人民法院与同级民政部门建立公民离婚信息通报的相关工作制度,即市中院作出的准予离婚的生效法律文书,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寄送市民政局;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准予离婚的生效法律文书,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寄送该基层法院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各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收文后及时将有关信息准确录入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
该制度还对相关责任的落实、检查等工作进行了规定,要求各县(市)区民政局、基层人民法院每半年对辖区内离婚信息通报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信息核查和工作交流,宁波市民政局、市中院适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公民婚姻登记信息是重要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但长期以来,由于法院判决、调解离婚信息未与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联网共享,影响了婚姻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从而被个别人员钻了信息漏洞的空子,产生了重婚、骗婚等违法行为,也引发了一系列纠纷。2012年宁波市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统计分析报告中已有类似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