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要求与义务
一、董事必须是自然人
董事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股东是股份公司的投资者,享有的是股东权益,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组织;董事是由股东选举产生,属公司的管理者,即实施具体管理的人,因此只能是自然人。董事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二、董事职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因此,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监高人员。
三、董事人数要求
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法定最低限额,因为人数太少,不利于集思广益和充分集中股东意见。但人数也不宜过多,以避免机构臃肿,降低办事效率。因此公司或在最低限额以上,根据业务需要和公司章程确定董事的人数。
四、公司董监高人员的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监高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愈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愈5年;
3)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愈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愈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公司董监高人员的义务
(一)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与其他性质的企业形式的比较:
1、个人独资企业的受托人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未经股东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与其他性质的企业形式的比较:
1、个人独资企业的受托人未经投资人同意,不的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