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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人身保险诉讼中的证据问题
来源:张立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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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有一句著名的法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际上,案件原本的事实是无法完全还原的,历史的场景不会再次重演,时间的流逝让事情的本身可能只会留下部分印迹。在司法实践中,唯有依靠证据才有可能对事实进行部分的还原或者说是推定的还原。因此,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承担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没有证据就没有事情的“真相”。在保险涉诉案件中,证据的作用同样是至关重要的,证据是否充分将直接关系到诉讼的成败,下面就保险诉讼中的证据问题加以分析,以供参考。

一、证据种类及证明力的一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分为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那么对于上述几类证据,如何来判定其证明力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二、人身保险案件中证据问题分析

人身保险涉诉案件中,基本的证据主要是保险单及保险合同条款、人身保险投保书、保险费发票、身份证明等,而对于某些相对比较复杂的案件,除了基本的证据外,可能出现的证据为死亡证明、伤残证明、尸检证明、体检证明、医学病志、交通事故证明、鉴定结论、证人证言,保险公司批单等。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对于证据问题的把握应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一)人身保险案件中,上述证据中除鉴定结论、证人证言外,基本上证据种类均为书证。书证是以其所表达的内容作为证据使用的一种证据类型。当然在个别情况下,某些书证也可能作为物证使用。

(二)书证的证明力是比较高的。而证人的证言通常存在客观性不足的弱点,相对于合同、欠条、保证书等书面文字而言,其证明力是比较低的。比如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亲笔签字确认的投保书,证明投保人、被保险人对投保书中所载的内容表示认可。如果在诉讼过程中,证人证言证明,投保人、被保险人在签字时对投保书某项内容不予认可,这种证明力显然是比较低的,其证明的效果不及签字确认的投保书的证明效果。

(三)在一般情况下,对于无其他证据佐证的当事人单方陈述,受理案件的法院不会轻易采纳并凭借该陈述来认定案件事实。

(四)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证据的原件,因此对证据原始资料的保存就尤为重要,复印件在特殊情况下只能作为佐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五)正确处理代理人出庭作证的问题。保险公司代理人特别是已经离职的代理人往往会倾向于帮助客户,在法庭上出庭作证,这种情况的出现会让保险公司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应提前做好这方面应诉的准备

    三、人身保险案件中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当事人哪一方主张权利,哪一方就有义务提出相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就是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下面用一个小案例做简要的分析:

客户秦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后的某一天,秦某早上外出,在自家的门口摔倒,不幸身故。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赶到现场,要求对秦某进行尸检,但其家属拒绝了。事后,秦某的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无法认定为意外身故,拒绝赔付意外保险金。家属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的家属向保险公司主张意外险的赔付,应当证明秦某的死亡原因是由于意外造成的,但因家属拒绝尸检,无法证明秦某的死亡是因意外造成的,因此法院判定驳回秦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秦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意外伤害事件发生并给被保险人造成人身伤亡。因此应当向法院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保险人的死亡是由于意外伤害事件所致,这是秦某家属作为原告、受益人要求被告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时的证明义务。证明被保险人身故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是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基于这样的考虑,由于未对秦某遗体进行解剖而导致的秦某确切死亡原因不明这样一个不利于诉讼的后果,应当由秦某的家属承担。

当然,“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是一成不变的,司法实践中案件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因此法律对某些特殊情况做了特别规定,比如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但这仅限于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况,基本上不适用人身保险诉讼案件。对于举证责任无法确定的情况,法律也做了相应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规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这条规定赋予了法官在一定情况下裁定举证责任分配的权力。

证据问题和举证责任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关键性问题,直接关系到诉讼案件的成败,因此保险公司在处理涉诉案件时,要做到有理有据,公平、公正地对待客户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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