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房屋纠纷不断出现,尤其是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行为,引发的争议更多。
按揭购房涉及多方面的法律关系,对于这类案件应该把握两个法律关系,其一是买卖关系,房屋的买方和房屋的卖方形成商品房买卖关系,买方只要付清首付款,其余手续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签署贷款协议,银行将所贷款项打入开发商账户,买卖行为就已经完成,如果该行为发生在婚前,所有权就是一方的。其二,买受方与贷款银行形成的是借贷合同关系,银行放款后,买受人与银行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婚前一人还款的,为一个人的债务,婚后共同还款的为夫妻二人共同的偿还的一方婚前的债务。因此在离婚或者确认房屋产权时,只能认定房屋为一方的婚前财产,房屋所有人对另一方支付的债权给予补偿。
这就是现行法律对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一般认定为个人婚前财产的原则。在婚前与银行发生按揭贷款为个人婚前债务。婚后由于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用婚后夫妻财产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房屋为个人婚前财产的性质。因此,确认产权和分割财产时,该房屋应该认定为个人财产,剩余为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清偿部分,应当予以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