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文昌律师亲办案例
商品房一房二卖的双倍赔偿责任
来源:杨文昌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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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买方的双倍赔偿请求权的取得。

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销售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这时先买方就获得了双倍赔偿的请求权。

2、后买方的双倍赔偿请求权的取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只有在出卖方故意隐瞒所售商品房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情况下才能获得。

就同一套商品房的买卖,只能有一方获得双倍赔偿的请求权。

本文中的司法解释关于双倍赔偿的的规定实际上是一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适用此条规定有较为严格的条件限制,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实际损害的发生为适用条件,但不以实际损害为适用的主要条件;

二是,开发商有主观上的恶意,开发商故意告知购房人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购房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开发商不具有欺诈恶意的一定的疏忽,因不具有主观要件,也就不适用上述惩罚性规定。主要有下列情形:

1、疏忽大意的过失。

例一:开发商将房屋出卖给A并办理了预售登记,在与A解除合同后去因过失未办理解除预售登记。开发商又将同一套房子出卖给B并签订了合同,造成了B无法办理预售登记,形成一房二卖。

例二:开发商因登记过失将同一套商品房编为不懂房号卖给不同的购房人形成一房二卖。

2、过于自信的过失。

不同售房点在同一时间在没有互相核实同一套商品房是否已经售出的情况下因业务员过于自信以为没有售出而卖给不同的二个购房人造成的一房二卖。

上述情形均是买房人的过失造成的,没有欺诈的恶意,不适用双倍赔偿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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