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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建议铁道部修规:火车晚点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华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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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4日,全国普法日当天,北京律师董正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发出《规章违宪违法审查和反垄断执法建议》,提出因铁道部制定和修改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规章,未经过征求公众意见或听证论证程序,违反《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反垄断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立法法,建议要求铁道部明确规定,铁路企业晚点或者未能按照约定运送旅客到目的地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主要原因是,自2010年12月1日起,铁道部修改后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开始实施。董正伟认为,铁道部新规作出了对广大乘客更为不利的规定,此前乘客晚点2小时可以改签,而新的规定则规定普通列车乘客晚点2小时,火车票作废。动车组列车不受开车后2小时内限制。这里对普通列车和动车组乘客作了歧视性规定。

  最近铁道部对外的解释是乘客晚点属于违约行为,因而车票作废,对公众提出的铁路晚点也要求赔偿的主张,则认为于法无据。董正伟说,《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就是一份旅客运输合同,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平等,协商一致。火车晚点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乘客晚点却要承担火车票作废的责任,这是显失公平的格式合同霸王条款。

  除此之外,铁道部的两规章,还有多个不合理之处。为此,董正伟建议国务院责令铁道部纠正《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中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显失公平条款,保留乘客晚点2小时可以改签或退票的规定;要求铁道部删除《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中\\\"退票手续费\\\"的规定,对补票手续费进行听证后决定如何收取;要求铁道部在《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中删除\\\"火车票3日内到有效\\\"的引人误解规定;要求删除《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中旅客人身财产(含包裹)赔偿限额规定,规定人身死亡赔偿数额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由铁路运输保险支付。

  建议全国人大、国务院应撤销或督促铁道部撤销《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中垄断性规定,依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责令铁道部就《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召开听证会或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后重新发布。

  据记者了解,2008年5月4日,董正伟曾同时向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铁道部提交了《请求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建议申请书》。请求工商管理总局依法责令铁路运输企业撤销火车票票面引人误解的\\\"限乘当日当次车,在3日内到有效\\\"的格式合同,并纠正旅客人身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过低的规定;请求国家发改委应当依法责令铁路运输企业停止收取火车票退票手续费的价格违法行为;请求建立火车票及相关手续费的定价听证程序制度等。

  2008年5月22日,铁道部在发函回复中答复:\\\"关于火车票票面\\\'限乘当日当次车,在3日内到有效\\\',铁道部近期已经启动了《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修订工作,在新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颁行之后,该规定也将作相应的修改。\\\"同年7月3日,他收到了国家发改委的回函,国家发改委表示已向铁道部发出取消退票手续费的建议,指出对由于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或运输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退票,不应收取退票费;应按退票费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对旅客提前退票后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客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运输企业因自身原因,没有按合同约定正常完成旅客运输任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等。

  2008年,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办函字[2008]447号文件称:\\\"火车票票面\\\'限乘当日当次车,在3日到有效\\\'的规定,是格式合同的一部分,但这一条款容易使乘客产生误解,需要加以修改,以清楚明白的语言告知乘客。为此,我们拟就该条款可能引起歧义这一问题,建议铁路部门修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以真正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董正伟说,但是铁道部在《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修改中并没有对火车票票面\\\"限乘当日当次车,在3日到有效\\\"的规定和退票、补票手续费以及旅客人身财产损害赔偿限额作出修订。原《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114条,旅客人身伤害最高赔偿40000元、随身携带物品最多赔偿800元的规定,第115条包裹最多赔偿15元的规定等,也没有任何修改。这严重违背了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同时违反了《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为此,才向更高权力机关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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