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领域中,当事人签署了固定价格的施工合同,但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由于许多工程施工工期较长,导致这期间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此时当事人能否要求调整工程价款?
在司法实务中,对此问题没有统一的定论,掌握的原则是一般不予调整,对确实需要调整的适用严格的举证责任,由法官自由裁量。依据北京市高院关于建设工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此问题进行了规定,增强了实务中的可操作性。该解答具体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委托鉴定机构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
另外,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的,在此期间的建材差价部分工程款,由过错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