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法律责任
自用工之日起,双方的劳动关系就已经建立,用人单位应承担社会保险、劳动报酬等各方面的义务。一个月相当于法律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宽限期。
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1、若劳动者拒签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同事支付双倍工资。
2、若劳动者同意签订的,双方可以补签劳动合同,则支付双倍工资的起始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戒指时间为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三、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涉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及时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的风险
1、11个月的双倍工资应支付,即用工之日的次月到一年间的双倍工资。
2、用工之日起一年到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前的双倍工资的赔付。这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的规定。但是实务中,是否赔付这期间的双倍工资,各地司法部门的处理不一。
3、双方视为已经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但劳动者仍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