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律师亲办案例
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内容一览表
来源:李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03
浏览量:1496

 

 

 

 

 

执业机构: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

服务专家:李 军  律 师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

服务内容:各类法律事务

 

本所地址:蚌埠市升平街197号

办公电话:05523906860

传真:05523906867

手提:15155206636

 

 

 

 

 

常规性法律服务内容一览表

 

类别

序号

具体内容

一、

提供多方位法律咨询

1

就甲方提出的业务上有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2

应甲方的要求,就其决策事项提供法律依据。

3

受甲方的委托,依据事实和法律,针对某些个人或组织就有关债务、权属等问题发表律师函告。

4

根据甲方的需要就对外经济合同、项目谈判等提供咨询意见。

二、

合同法律风险

的咨询指导

5

经济合同(包括对外经济合同)的草拟、完善。

6

经济合同履行单据的审核完善。

7

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8

对可能引发纠纷时提前收集与保全证据的建议。

    9

对不良债权债务的处理出具法律意见、解决方案。

三、

劳动管理方面的常规性咨询指导

10

对客户已有的《劳动合同》进行法律审查并提供口头或书面的法律修改意见,由客户根据法律修改意见进行修改。

11

对客户提供的员工行为准则、奖惩制度、考勤制度、福利制度等各种劳动制度进行法律审查并提供修改意见,由客户根据修改意见予以修改。

12

 

就客户针对员工招聘、培训、解雇、离职等管理流程中遇到的法律风险予以诊断、解答。

13

协助处理劳动纠纷,对客户的决断予以可行性论证。

14

发生劳资纠纷、工伤事故时指导证据保全。

四、

律师函告或律师声明

15

为了抵制涉嫌侵犯客户权益的行为或不良言论,律师为客户在媒体刊登“授权声明”。

五、

法律知识宣传服务

16

及时向企业告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其对企业的影响,以及律师的防范性建议。

 

专项法律服务内容一览表

 

类别

序号

具体内容

一、

劳动管理中重大疑难课题的专项法律服务

1

针对客户不同岗位、职权、工龄、忠诚度以及客户对员工的技能要求等用工策略,为客户度身定做不同类型的劳动合同版本及修缮相应的《岗位说明书》

2

对客户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全面的法律审查和风险评估并据此为客户编制《员工手册》,将客户的企业文化理念、办事指引、岗位职责、劳动纪律、以及其它各种管理制度予以协调整合。《员工手册》既可以成为员工的办事指引,又可以成为客户的企业管理法典。

3

协助制定有利于资方的《集体合同》。

4

协助成立(或选举)能够保障客户利益的工会(或职工代表)。

二、

知识产权方面的专项服务

5

代办商标申请注册、续展注册、变更注册,撰写安徽名牌,中国名牌,著名商标的申请文件和整理材料。

6

策划争创著名商标、驰名商标。

7

协助客户制订商标使用、商标管理、商标印制等专项制度。

8

为客户的商标建立专门的档案。

9

帮助客户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或保密协定、手册,尤其是对品牌维护与提升体系提供风险控制意见。

10

协助客户进行市场监督,如发现有侵犯客户权益的行为,将迅速向客户通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11

在日常商标维护管理中,协助客户的商标监测工作,如发现客户的商标期满需要续展,或发现他人有抢注客户商标行为,及时向客户汇报。

12

专有技术、商标、专利权及版权等许可使用、转让的参与谈判与过程监控。

13

对侵权行为的调查取证,设计索赔方案。

14

申请海关知识产权备案。

15

制定反不正当竞争策略。

三、

企业内部重大发展项目的专项法律服务

16

企业融资。

17

机器设备的大额采购或租赁。

18

房地产买卖。

19

厂房、办公楼、宿舍的工程建设。

20

股权重组或股权转让。

21

股份上市。

四、

企业对外重大商务活动的专项法律服务

22

商务调查。

23

企业对外发包与承包。

24

对外重大投资。

25

连锁加盟。

26

区域代理。

27

品牌策划。

28

授权贴牌加工。

29

其他重大商务活动。

五、

风险防控实务操作培训

30

根据客户具体需要,对客户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进行专项法律风险防范实务培训。一般每年2-3次。

六、

参与经营战略、策略的谋划

31

对客户的企业机构组合、项目投资、营销策略、核心资产保护、品牌推广、税务筹划等等影响企业生命力或竞争力的战略性问题从法律角度介入战略、策略的谋划。

32

应邀参加客户的重大会议,发表专业意见。如有必要,可以受聘担任客户的公司独立董事。

七、

接收委托代理诉讼(非诉讼)或仲裁法律事务

33

民事、经济纠纷的调解、和解。

34

民事、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诉讼。(包括商标异议、争议、注册不当等商标案件)

35

经济、劳动和涉外案件的仲裁。

 

以上内容受著作权法保护。

 

 

 

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2000年3月26日经全国律协四届六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保障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保证服务质量,并使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法律顾问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可受聘担任聘方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本所执业律师负责在聘期内为聘方提供综合性法律报务。
  律师事务所可受聘担任聘方的临时法律顾问,指派本所执业律师负责为聘方提供所需的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可受聘担任聘方的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本所执业律师负责对聘方特定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 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必须是依《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取得了律师执业证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执业律师。
  未经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担任法律顾问。
  律师助理人员不得独立担任法律顾问,但可以协助律师完成法律顾问工作。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下列聘请人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l.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其派出机构;
  2公民;
  3法人;
  4其他组织。
  第六条 聘方应就其所为的民事行为,所提供的法律事实及证据、文件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律师事务所及顾问律师应就其所提供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顾问律师在完成法律顾问工作中,应依法维护聘方的合法权益,遵守诚信原则,在授权委托范围内,依法独立提供法律服务。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顾问律师,有权拒绝聘方要求为其违法行为及违背事实、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等的事项提供服务,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在遵守本规则的基础上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充实和完善。
  第十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加强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的监督、指导。
  顾问律师在受指派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对遇到的重大问题、参与重大项目、经济合同谈判应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汇报。
  律师事务所及顾问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突发事件,在提供法律意见前,应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报告。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前,应对聘方资信进行初步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聘方为法人、其他组织时应调查:
  ⑴是否依法成立,是否合法存续;
  ⑵该法人目前的基本状况;
  ⑶证照上所核准的经营范围,
  ⑷实际上的主营业务范围:
  ⑸聘请法律顾问的基本目的及要求。
  2.聘方为自然人时应调查:
  ⑴国籍及居住地;
  ⑵职业及其他自然状况;
  ⑶聘请法律顾问的基本目的及要求。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聘请人的法律顾问,必须签订法律顾问合同,法律顾问合同是法律顾问关系成立的唯一证明。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条款:
  1.聘方及受聘方的名称(姓名)、住所、通讯方式;
  2.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履行职责的权限;
  3.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姓名、执业证号;
  4.聘期起止时间;
  5.聘方为保证法律颐问职责的履行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和物质保障;
  6.顾问律师应有的知情权i
  7.法律顾问费的支付标准和办法:
  8.合同的变更和解除i
  9.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10.违约责任;
  11.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
  ⑴咨询:
  ⑵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
  ⑶参与重大商务谈判;
  ⑷起草、审查、修改合同和规章制度,
  ⑸代办登记注册等法律事务;
  ⑹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⑺提供有关法律信息:
  ⑻经另行委托,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参与调解纠纷。
  律师事务所受聘指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范围、工作安排由双方在法律顾问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的报酬,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不得直接从聘请人处收取任何报酬。
  律师事务所与聘请人应在法律顾问合同中约定法律顾问报酬的标准及计算依据。顾问律师在为聘方提供法律报务时,必要的交通费、差旅费等由聘方承担。
  费用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减免或增加条件均应在法律顾问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后,应及时指派本所执业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报务。聘方对所指派的律师有特别要求或明示希望指派特定律师的,应尽量满足。第十七条 顾问律师应依法律顾问合同的规定或聘方的授权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担任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顾问,应根据合同规定和政府委托的权限履行义务,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顾问律师不得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不得利用担任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法律顾问的便利进行不正当竞争,也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价代理他人办理法律事务。
  不得以顾问律师身份从事任何盈利性活动谋取私利。
  第十八条 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顾问律师的执业律师,应尽快 熟悉聘方情况,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聘方的性质、职能、经管范围、内部结构及负责人、隶属关系、主要关联方等;
  2.聘方的个人及家庭的自然情况、工作简况等。
  3.聘方近期的法律事务的性质、种类、有否特急事项:
  4.聘方中远期可能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性质、种类及应进行的前期准备,
  5.对聘方需提供法律报务的事项进行归类、整理。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所指派的顾问律师应对其提供法律报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条 担任聘方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应依照《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避免利益冲突。

第二十一条 顾问律师应当建立为聘方服务的工作日记,原则上做到一次一记,一事一记。顾问律师应对聘方实行一户一卷,办理具体的法律事务,要一事一档。
  第二十二条 顾问律师应将聘方交与承办的重大的、疑难的或事关聘方重大利益的法律事务提交律师事务所讨论,以保证工作质量。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要定期听取顾问律师的工作汇报,定期到聘方征求意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四条 受指派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因故不能 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时,受聘律师事务所应当与聘方协商另行指派顾问律师,以保证法律顾问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五条 在聘期内提前解除法律顾问合同时,双方应签订解聘协议,并就善后事宜的处理予以书面约定。
  顾问律师应就解聘原因,善后处理应注意的问题及法律顾问报酬是否退还,退还比例等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书面报告。
  律师事务所及顾问律师立及时进行总结,对背后事宜作出预案。必要时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进行汇报。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归卷备查。
  第二十六条 法律顾问合同期满或终止前,律师事务所及顾问律师立主动就是否续聘征询聘方意见,若聘方有意续聘,应及时就续聘条件进行磋商,以保证法律服务的连续性。法律顾问合同因期满或法律服务事项完成而终止后,顾问律师要及时写出总结报告,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归卷备查。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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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军
  • 执业律所:
    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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