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9年4月25日,陆某在一家钢材店里碰见李某,便向李某索要多年前欠债,后双方发生争执。期间,陆某将李某推倒在地并进行殴打,李某在反抗过程中将陆某的左眼打伤。经法医鉴定,陆某的伤情达到重伤等级。
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构成故意伤害罪;另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应该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致使他人重伤的行为。两罪的显著区别在于主观方面前者是故意,后者是过失。本案中,陆某与李某因债务问题发生争执,陆某将李某推倒在地进行殴打,李某是出于反抗才向陆某面部打一拳,致使陆某左眼受伤致盲。李某的行为并非主动实施暴力,而是在受到殴打时反抗,其主观上应认定为过失,并非故意或间接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因此,李某的行为不应定为故意伤害罪,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周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