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咏律师亲办案例
我国有关婚丧假之规定
来源:王咏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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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分类号】 L35801198009
【标题】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
【颁布日期】 1980/02/20
【实施日期】 1980/02/20
【内容分类】 历史资料
【文号】 (80)劳总薪字29(80)财企字41
【题注】
【正文】

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这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由于没有路程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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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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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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