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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死亡,担保责任可否要求继承人承担?
来源:王渊成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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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07年,李某因做生意急需用钱,向王某借款5万元,并请张某做保证人,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不到半年,张某因病忽然去世了,张某的继承人继承了张某遗产:合同到期,王某才发现李某竟然不知去向,而保证人也已经去世。

保证人死亡,担保责任可否要求继承人承担?

律师指点

《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李某作为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张某作为保证人,在李某不知去向时,应负连带清偿责任。现在张某去世了,保证债务转为其个人债务,其继承人理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进行清偿,除非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

因为张某继承人已经继承了张某的遗产,所以你应在继承范围内对李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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