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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业主大会与业委会的若干规定
来源:李忠律师
发布时间:201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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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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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保障业主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等事项规定如下:
一、镇(街)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运作及活动进行指导和协助,镇(街)社区办或社会事务办承办具体指导和协助工作。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50%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
(一)申请成立业主大会。20%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书面要求;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50%以上的,业主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书面要求。接到申请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符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前两款情形之一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会同房管所指导、协助业主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不符合的,书面回复申请人。
(二)产生筹备组成员。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组成,其成员为7人至15人,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60%建设单位若不参加筹备组,视为放弃权利,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但不免除其《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业主代表采用业主自荐或业主推荐的方式产生:
1、居委会(村委会)在规定时间内接受业主报名参加筹备组,若报名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由报名人先协商,协商不成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2、居委会(村委会)应当会同房管所对自荐人及被推荐人进行身份核实;
3、产生筹备组成员。
(三)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筹备组成员名单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业主对筹备组成员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四)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2、参考主管部门提供的范本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3、确定业主的身份和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4、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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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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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4419*********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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