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解除、终止劳动的合同,劳动者可以得到经济补偿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有: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劳动者因下列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时: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企业破产、重整、技改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劳动合同终止的。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
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因发生下列情况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用人单位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以上各种情况用人单位都必须向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对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