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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内铁路民事案件法院管辖问题研究
来源:朱丹律师
发布时间:201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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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丹

一般来说,生活中遇到在铁路列车上发生的民事纠纷比较少,会上升到诉讼的纠纷就更少了。在律师界来说,有机会接触到铁路民事案件的机会也不多。为了更好的指导当事人合理诉讼,理性维权,本人觉得有必要将在湖南发生的该类案件的法院管辖原则做一番探讨。

一般来说,在铁路列车上发生的民事纠纷可以大致分为两类:经济损失案件和人身损害案件。这两类案件的法院管辖是不一样的。

经济损失案件是指与铁路运输企业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在铁路上发生的行李、货物损失等。这类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铁路运输法院可以受理铁路行车、调车作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原告选择向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的侵权纠纷案件。据此,当事人可以选择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起诉。

人身损害案件是指乘客在列车上发生的或者车外人铁路上发生的人身损害纠纷。这类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今年三月份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赔偿权利人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由事故发生地、列车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赔偿权利人依照合同法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予以人身损害赔偿的,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具体到湖南,只有两家铁路运输法院:长沙市铁路运输法院和怀化市铁路运输法院,这两家法院的上级法院是广州市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也就是说,在铁路上发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果原告要选择在湖南省境内诉讼的话,就得看列车的走向。由西往东的选择长沙市铁路运输法院,由东往西的选择怀化市铁路运输法院。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就需要到广州市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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