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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作用和地位
来源:朱丹律师
发布时间:201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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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丹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或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从实际经验来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程序上至少存在以下特点: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依法只能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来完成,不可能选择其他组织来作为鉴定主体。

2、鉴定结论以医学会的名义作出,不实行鉴定人个人负责制,很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甚至自始至终不知道专家组成员的身份。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听证会过程和鉴定结论的作出,对证据学要求显著宽松。

结合以上特点,笔者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行政申诉和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试详论如下:

1、          在行政申诉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往往是医疗行政管理机关判断医疗纠纷事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唯一依据。简单来说,如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患者一方除了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进行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外,几乎没有其他的救济途径。

2、在民事诉讼中,情况则要复杂一些。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与现实脱节之处。具体如下

(1)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从证据学理论的角度上来讲,属于鉴定结论的一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鉴定结论应当包括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和鉴定人员签名。但是,如前所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论不实行鉴定人个人负责制,鉴定书中除了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章之外,也不会有专家组成员的签名和鉴定资格的说明。

(2)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从程序上来讲,是一种行政鉴定。而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医学会应当终止鉴定程序。但是,对于医学会是否能够接受法院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却没有明确规定。依法理,对于国家机关来讲,“法无明文即禁止”,但在实践中,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没有任何障碍的。

(3)       如前所述,法院可以在立案后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从理论上来说,法院是委托人。那么,医患双方当事人在该次鉴定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呢?医学会据以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证据是不是只以法院提供的证据为限?医患双方是否可以补充证据?如果可以补充证据的话,是否需要经过法院和对方当事人同意?法院的质证程序和质证笔录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听证会中出于什么地位,有什么作用?这些问题,法律法规都没有明文规定,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处理起来都有难度。

(4)       在专家组成员的选取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上规定,主要学科的专家组成员人数必须在总人数的1/2以上。那么,主要学科怎么确定?如果是交叉类型案例,医学会可以确定多个主要学科么?医患双方如果对主要学科的设置不服,有什么救济途径?法律法规都没有明文规定。

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诉讼中的种种问题,笔者只列举了常见的几种,还有很多问题来不及展开。那么,怎样解决这些问题呢?

笔者认为,首先要明确的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的地位。现在很多法院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时候,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为唯一的判案依据。笔者认为不可取。从本质上来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过就是一种鉴定结论,既不隶属于司法鉴定,也不能凌驾于司法鉴定之上。在实践中,笔者认为,可以借鉴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对于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诉讼地位。将其作为一种主要但不是唯一的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既然明确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就是一种鉴定结论,那么,根据《证据规则》相关规定,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就有了法律依据了。在这个过程中,应当明确的是,法院应当组织双方证据交换和质证。然后将质证后的证据以及质证笔录同时向医学会进行移交,作为医学会据以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依据。如果医患双方当事人在事后发现了新的证据需要补充,则不能直接向医学会进行补充举证,而应当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和法院许可。

第三,既然明确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民事诉讼中就是一种鉴定结论。那么,他就必须遵循鉴定结论在民事诉讼中的一般规定。至少,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必须对鉴定人的身份、资质进行说明,也必须实行鉴定人个人负责制。至于在医疗纠纷行政处理程序中,则大可遵循以前的做法。对于这一点,法院和医疗行政管理机构就应当尽早下文明确。

第四,依法理,对于医学会这样的负有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也应当遵循“法无明文即禁止”的原则。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主要学科的确定,医疗行政管理机构应当细化明确,以结束目前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而对于交叉性医疗事件的处理,无论从法理人情哪方面来说,都应当允许医学会设置两个以上的主要学科。

总而言之,对于医疗纠纷这样双方情绪、利益高度对立的案件,无论是法院还是律师,处理起来必须特别注意程序上的合法合理性,在对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上,这一点体现得尤其明显。正如法谚所云:公正的程序可以宣泄当事人的愤怒与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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