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杞律师亲办案例
怎样做好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和办案质量管理
来源:赵杞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18
浏览量:1460

一、把好受理审查关

2004年9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修订前的《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都规定对法律援助申请要进行审查,但仅是形式上的一些要求,只审查其经济是否困难和是否符合法律援助范围与条件,没有案件实体方面的审查要求。属于单一的程序性审查模式,存在着一些弊端:一是申请类法律援助案件胜诉率不高,受援人满意度较低。二是不筛选的案件问题多。如诉讼时效已逾期,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承办人工作难度加大。三是被少数缠诉人员利用。如诉讼标的额在千元以下的或者明显属于无理诉讼的情况。四是给申请人带来盲目乐观,影响法律援助的声誉。如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限或者诉讼风险较大的情况,受援人不明白也不想弄明白,一旦案件不能执行或者败诉就会迁怒援助承办人。五是造成法律援助资源浪费。

2005年省人大对《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省条例》规定了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必要条件是要有合理的请求和事实依据,符合案件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省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合理请求和事实根据”)。体现出了实体性审查的要求。这种模式属于程序加实体综合性审查模式。对法律援助申请实施实体性审查是件非常严肃而且又很专业的工作,不仅要求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具有很强的责任心,丰富的法学理论基础,还应有敏锐的政治觉悟和综合判断能力。因此,实践中要注意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把好审查关。

(一)程序性审查应注意的问题

1、审查需要代理的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

2、审查经济困难状况。要降低法律援助的门槛(如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免于审查经济状况是否困难)。

3、相关程序和管辖问题(见下表)。在一个案件有几个程序可选择时,要遵循援助效果最大化原则决定。如某镇政府发文件规定镇属企业改制如何买断职工工龄。争议发生后,职工既可选择诉镇政府(采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程序均可),也可选择诉企业(采取劳动争议仲裁)。因劳动争议申诉时效为60日(2008年5月1日后为1年),行政诉讼时效最长为5年(最高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1、42条)。

序号

 

 

服务方式

 

1

仲 裁

人事争议

代理

 正确选择管辖仲裁机构

劳动、争议

代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争议

代理

2

民事诉讼

一审

代理

 正确选择管辖审判机构

二审

代理

 

3

刑事诉讼

指定辩护

辩护

免予审查

受害人自诉

代理

 正确选择管辖审判机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代理

 正确选择是否参加或另行起诉

4

行 政

行政认定

代理

如申请工伤认定

行政复议

代理

如不服工伤认定

行政诉讼

代理

 

5

申 诉

仲裁申诉

代理

 

民事诉讼申诉

代理

 

刑事诉讼申诉

代理

 

行政诉讼申诉

代理

 

历史遗留问题申诉

代理

 

6

执 行

有生效法律文书和具有执行义务事项

代理

 

7

非诉调解

视情况

代理

   刑事自诉可调解

4、一次性书面告知补齐申请材料。对当事人难以去村、镇盖章时,与辖区司法所所长及时联系,给予协助。对受援人的诉讼相对人即申请人所在村委、镇政府时,免予去村、镇盖章。对于未成年人及精神病患者为申请人的,要其共同居住成年家属提供户口薄、相应病史病历,村、组证明,由监护人前来办理。对老年人为申请人的,且不便行走的,可由其一成年子女或基层组织干部代为申请。

5、指导申请人如何填写申请表格。有的当事人拿了表格什么都不写,隔几天又交来。有的当事人用圆珠笔书写,有的镇、村意见栏里只盖章,没有填写情况属实等内容。

6、对某些案件区别对待。如对赡养案件的老年当事人,增加询问和打电话联系基层组织干部环节,并告知如要撤诉,须先与援助中心取得联系,中心询问承办人具体情况后再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书(防止当事人随意撤诉,法官图省事不制作民事调解书。时间不久产生新的矛盾后,因为没有制作调解书无法直接进入申请强制执行程序,只能再次给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重新打官司,拿到法院的法律文书后,取得强制执行的效力。这完全是浪费法律援助资源)。出具已获得法律援助的书面证明交受援人,方便其到工商局、法院和司法鉴定所申请减缓免交费用时,确保能获得减、缓、免交有关费用(查档费、诉讼费、财产保全保证金、司法鉴定费等)。

(二)实体性审查应注意的问题。

1、时效问题。经常涉及的有申报工伤认定时效、劳动争议申诉时效。要引起注意的是——如已逾申报工伤期限(一年),还可直接诉讼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申诉时效2008年4月30日前为60日,2008年5月1日后为1年。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三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之精神,2008年5月1日后劳动争议申诉时效为1年具有朔及既往的效力。

另外,自2008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施行。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第四条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要引起注意。

2、证据和胜诉可能的审查。一是对证据的审查。2001年最高法院出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规定》,对当事人在证明事实上举证责任的承担和法律后果都作了规定。进行实体审查应当围绕对民事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和证据强弱、法律后果进行审查。但把握分寸上仅针对明显败诉不正当诉讼行为,不宜过于严格。二是对胜诉可能性的审查。目的在于一方面防止申请人利用法律援助滥用诉权,另一方面利于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相应决定以尽可能保证法律援助资源运用的效益最大化。胜诉可能性的审查有四种结果:确信胜诉、确信不能胜诉、确信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确信可能胜诉。需要注意的是:第一,无论分析属于哪种可能性,都是内部掌握决定批准法律援助的主要因素,不宜对外公示。否则一旦案子败诉,有可能招致受援人指责把“可能胜诉的官司打败了”,进而可能追究法律援助机构的赔偿责任。第二,不论是程序性审查或者是实体性审查,与当事人谈话均要做笔录,要求当事人签字并留存好。

3、法律援助机构自由裁量权与可能导致行政复议的压力的矛盾。省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合理请求和事实根据”未做明确规定,给了法律援助机构充足的自由裁量权。这既是实体审查的权利,同时也带来法律援助审查把握上的难度,有可能导致行政复议(省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因为进行实体性审查后,不予援助的案件将会增多,许多明显败诉的案件将会排除在法律援助的门槛之外。

对于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有两种情形。一是在给予法律咨询解答后,口头告知其不符合提供法律援助范围与条件,或不能胜诉,要补充证据材料再来等。二是在当事人一定要给予援助,但又确实不符合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或条件,或没有胜诉可能的,则与其制作谈话笔录要其签字,并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交其签收(做谈话笔录和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既是规范要求,也是为应对可能提起的行政复议做准备。省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省厅已将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列为行政给付类别)。

要引起注意的是——如当事人已经请过律师,并且与律师签订了风险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由律师一直服务到拿到钱的情况,一定要当事人提供其与律师所订立的解除委托协议才能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因为国务院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二、对办理过程实行动态管理

(一)律师选任。法律援助中心针对具体案件要挑选有业务专长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承办;同时要遵循律师事务所办理事务的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同一家律所的律师不得同时代理同一个案子);如果律师曾经为受援人代理过某个程序的,则尽量仍安排该律师继续提供一次援助。如当事人与某个律师有过接触,律师表示愿意为其做援助服务的,则在安排时与该律师电话联系,询问是否有此事及愿意否,得到肯定答复后立即指派给其所在的律所。

(二)跟踪动态。第一,援助中心与案件承办律师应当就确认案件法律关系和正确选取办案切入点(即是否起诉、怎样起诉、决定案件管辖地)保持有效及时沟通。因为援助中心审查时的办案考虑方案,承办律师不知道,当事人也不一定清楚。或者承办人另有其办案方案,或者存在分歧。这时有必要约承办人一起商讨一下。避免援助中心只管开出指办函,交给当事人直接带给承办人,然后当事人另外自己想这么做就要求承办人为其那么去做的可能出现。第二,对重要案件,参与申诉书和诉状等的制作和定稿。起草申诉书和诉状是十分重要的环节,主要涉及确定案件的法律关系、主体和申诉(诉讼)请求的恰当提起等问题。在审查阶段未能查证的证据,在起诉时承办人已经进行了调查取证,案情进一步明朗化。防备承办人没有考虑周全草率制作诉状去法院立案,法律援助机构进行过问和参与,是十分必要的。重要案件,不仅要过问诉状,还要督促进行必须的调查取证,以及关注代理意见提纲的拟订。因为承办人多数调查取证不是十分投入、十分到位地查证。参加开庭旁听审理,也是一项选择。

(三)对申请人在申请法律援助前已经自己写了申诉书或诉状向仲裁机构和法院递交了的案件,要特别重视。因为当事人囿于法律知识浅陋,所提的申诉(诉讼)请求不一定恰当,申诉或起诉事实与理由的陈述不一定符合法律逻辑甚至完全不利于自己,有必要立即变更或增加申诉(诉讼)请求。这对案子的胜诉有决定性影响。要督促承办律师用心去做、及时去做。这类情况甚至要每天打电话询问承办律师的办理情况。因为受援人对此无能为力。

(四)通过向受援人发放“案件质量监督卡”、“意见反馈卡”等形式,随时听取受援人的意见和投诉。

(五)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论证制度。

(六)外部的监督。特别是媒体关注、跟踪的案件,媒体也提供监督,还包括司法机构的监督。

三、加强事后监督检查

(一)结案归档、评估制度。根据法律援助格式文书要求,承办人要对照格式文书整理卷宗,交至法律援助中心结案。这时严格查阅卷宗内容,查漏补缺,就是直接监督。特别对于受援人撤诉的案卷,一定要直接打电话询问受援人撤诉原因和现状,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的,要求承办人将此类协议附卷。

(二)对承办人被授权代为接收法律文书的监督。有的承办人被授权有权接收法律文书(有些律师对特别授权情有独钟,认为很荣耀)。特别要注意不能耽误当事人的起诉期与上诉期限。曾有承办人收到法律文书后长时间未转交当事人,导致当事人超过起诉期限和上诉期限,被当事人投诉的情况发生。建议法律援助案件最好不要搞代为接收法律文书的特别授权。

(三)按时发放办案补贴。

(四)及时录入法律援助信息管理平台。将法律援助的申请信息和人民法院指定辩护案件的基本信息、受理、指派、办理、结案以及网上咨询等内容及时准确的录入。

以上内容由赵杞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赵杞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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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杞
  • 执业律所:
    法律援助中心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1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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