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芳律师亲办案例
利用已死亡配偶生前的工龄购买的房产是否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周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18
浏览量:2075

案例:

李先生夫妻俩一直住在李先生单位分的住房。1997年李先生去世,1999年房屋房改,李先生的妻子王女士按照房改政策个人出资购买了房屋,购买时享受了王女士和李先生生前的工龄优惠。王女士晚年立遗嘱一份将居住的该房屋留给女儿李甲,然而儿子李乙得到消息后认为母亲王女士所立遗嘱处分房屋无效,该房屋为其父母的共同财产,有其父亲的一份。

一种观点认为:房屋是李先生和王女士的共同财产,该房屋是王先生单位的房改房,房改时享受了夫妻两人的工龄优惠,所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死亡后房屋未分割,王女士立遗嘱处分了李先生的份额,遗嘱部分有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房屋属于王女士的个人财产,因为王女士个人出资购买,王女士立遗嘱将房屋留给女儿李甲,该份遗嘱有效。

    贤德律师团队分析

分析这份遗嘱是否有效,首先先确认房屋的性质。王女士购买房屋时利用了自己的工龄和已经死亡的丈夫李先生生前的工龄,这种享受已经死亡配偶生前工龄的行为如何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给出了明确答案,“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你司《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收悉。经研究认为,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院的这份复函,王女士用个人财产出资购买了房改房,购房时其享受李先生的工龄优惠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不是财产权益。故王女士购买的房改房属于其个人财产,其立遗嘱将房屋留给女儿李甲的行为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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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周芳
  • 执业律所:
    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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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370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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