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去年从昌平一较大的一家店面(以下称之为华光)买了一部手机,具体时间为2012年10月31日,在2012年的11月7日间的数日内,该手机数次出现严重质量问题,致使手机无法使用。当笔者在2012年11月7日华光下班前找到该单位要退货时被其工作人员特别无知地理直气壮的告知“过了手机三包规定的7日内了,只能换货,不能退货了。”当笔者耐心告知其理解不对,购买手机的当天是不能算作手机三包的7日的第一天的,2012年10月31日购机,2012年11月7日主张退货,完全在三包规定的7日内。华光的工作人员要么是无知、要么就是被单位教育的有意的,就是坚持不给退货。在与华光交涉期间,笔者为保留证据呼叫了110,警察同志来后了解情况后,对是否在7日内的问题也是不清楚,让笔者去找律师咨询一下。笔者为教育要么是无知、要么就是有意损害消费者的华光,选择了到法院起诉来让法院给个谁是谁非的说法。法院的判决不用多说,肯定是支持了笔者的全部诉讼请求。在这里我明确告诉大家,手机三包中的“天”,不管是7天,15天,只要是“天”,当天的时间都不算在内,要从第二天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