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蒋某,男,汉族,1972年8月17日生,系开远解化运输有限公司职工,身份证号码:422429197208175659,联系电话:18214368011。
被申请人: 开远解化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洪某,地址:开远市市西北路,联系电话:7163493,7163415.
被申请人:王某,男,住开远市西湖小区20幢一单元101号,联系电话:13987324412。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20天的工资合计1000元。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未签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18000元;
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1500*5=4500元;
5、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00元/月*13月= 19500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两项合计2949元/月*26月=76674元。
6、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07年11月9日至2012年3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
7、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劳动能力鉴定费300.00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自2007年11月起就在开远解化运输有限公司从事装卸操作工作。2011年11月12日09时50分,申请人在硫胺车间进行硫胺生产时,操作过程中被喷射的硫胺烧伤多出,随后被送到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该院于2011年11月15日出具证明,诊断为“全身皮肤百分之31化学性烧伤”。后申请人经过治疗于2012年1月20日出院,期间共住院69天,出院医嘱为“1、保持创面清洁干燥,坚持下肢功能锻炼,建议全休3个月;2、带药维持疗效;3、不适随诊”。 住院期间申请人所在单位开远解化运输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5日替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相关单位已经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红人社认(2011)2884号”工伤认定书认定为工伤,申请人在出院后找到被申请人王正平(被申请人王正平系开远解化运输有限公司项目分包人),希望得到一定的补偿,但被申请人非但没有予以补偿还于2012年3月20日将申请人辞退。申请人由于身体多处遭受创伤,已经部分失去劳动能力,依法向红河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申请人蒋某“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工残七级”。
为此,申请人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之后找到被申请人方,要求被申请人方依法赔偿相关的费用,但被申请方均予以拒绝,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无奈之下只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规定,特向你委申请仲裁,请求依法支持前述请求。
此致
开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