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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李某、李某某遗产纠纷一案抗诉答辩状
来源:张小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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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答辩状

答辩人:刘某,女,1958年8月16日生,汉族,河口公路管理段退休职工,现住蒙自县银杏路56号4幢3单元402室。联系电话:13408964441。

被答辩人:李某,女,1979年2月1日生,彝族,住石屏县龙朋镇核桃园村一组56号。

被答辩人:李某某,女1982年4月1日生,彝族,住石屏县龙朋镇核桃园村一组56号。

原审原告:杨美仙,女1927年5月12日生,彝族,住石屏县龙朋镇核桃园村一组51号。

兹因被答辩人不服蒙自市人民法院(2010)蒙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向贵院提起抗诉申请一案,针对被答辩人的请求内容,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对于一审法院关于抚恤金的判决不服所提出的抗诉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被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被答辩人没有得到抚恤金的继承份额,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无法律依据的观点是极端错误的,是对国家关于抚恤金的规定根本不掌握而盲目提出的申请理由,根据民政部、国家关于抚恤金的发放对象是有父母的给父母,没有父母的给配偶,没有配偶的给子女,没有子女的给兄弟姐妹。这就是国家的专门政策规定的,这样的国家规定在执行的时候是优先于普通法的,由于被答辩人根本就不掌握国家的这些规定反而认为是一审人民法院判决错误,事实证明是被答辩人私心太重,不顾政策,一心只想钱,根本就没有想过奶奶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真正错误的是被答辩人,其次,被答辩人在申请书中将抚恤金与赔偿金相提并论,这更是认识上的根本错误。赔偿金是在行为人侵权的情况下才存在赔偿的赔付,而本案涉及的是公民的正常死亡,国家按政策发放的抚恤金不具有赔偿性质。因此说,被答辩人的观点是根本不可能成立的。恳请人民检察院驳回被答辩人的抗诉申请。

二.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继承人不公平。答辩人与李乔富结婚时,李乔富两个女儿李某李某某都满十八周岁以上,又未在校读书,而已经自食其力,其中李某已结婚生子,因此父母对她们也无法定抚养义务。相反,双方的女儿王媛媛刚满16岁,是未成年人,一审以王媛媛由其生父抚养为由而不定为法定继承人,即不公平又无法律依据,并且王媛媛事实上也并非与生父共同生活,一审判决认定法定继承人明显错误也有失公平。

三、被答辩人在抗诉申请书中主张一审判决分配的财产“实际分割错误”的观点也是不能成立的。相反,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在分配遗产中确有错误,这一错误的内容表现在一审判决在分配答辩人丈夫的银行存款中,除了作为共同财产分给答辩人的50%之外,而另50%的遗产没有再分给答辩人,这才是一审判决中存在的实质性错误。对于被答辩人而言,一审判决给被答辩人继承的结果不是少了而是多了,这是因为被答辩人从来没有对被继承人李乔富尽过赡养义务,通过一审法庭查明的事实可以证实,李乔富生前给被答辩人二万余元(1月8日10000元、4月2日6286、21日6000元)用于修建其住房(修建时间2009年3月中旬至4月23日被继承人李乔富一直在其住房处)。一审判决把核桃园村56号认定为李乔富与前妻离婚时协议归李水芬所有的事实是错误的,事实是财产房到全部归被答辩人李某所有(有离婚协议书作证),这对答辩人也是极为不公平的,也是一审判决中的不合理之处。在此还要说明的是一审判决的五项中,第四项的内容因为在第一项上已经扣除,由此第四项的判决实属失误,而不属于分割错误。只需撤销一审判决的第四项,答辩人是可以接受的。假若被答辩人不提出抗诉申请,在实际履行中,答辩人也会实事求是的处理好这个问题。

四、一审判决不公的事实确实存在,这就是除了老人多分外其余遗产由答辩人与被答辩平均分割的做法是极为不妥的,一审判决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平均分割的做法引起了知情人的愤怒,很多知情人要求到庭作证,证明被答辩人从未尽过赡养义务,被答辩人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事实上,早在2001年李乔富就开始生病,到2006年因脑淤血做头颅手术,答辩人多次打电话通知被答辩人请其道医院探望其重病的父亲,但是二被答辩人从未到医院看望过一次,李乔富因脑出血瘫痪后,从来就是答辩人一人常年守护、照料,被答辩人从未过问过,按照继承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没有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的,在遗产分配时可以不分或是少分。而一审判决答辩人与二被答辩人均等分割李乔富遗产的做法是错误的、是不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的,而被答辩人却还不知足,向贵院提出抗诉申请是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是毫无道理的。

五、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原告及被答辩人方全额支付。

综上所述,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关于抚恤金的认定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也不存在重复扣减的问题,相反在认定法定继承人上明显有利于被答辩人,并且,对于从未尽过赡养义务的被答辩人仍然和答辩人平均分割遗产有失公允,但被答辩人反而向贵院提出抗诉申请,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合情理,恳请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抗诉申请,以体现和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赡养老人的美德。

此致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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