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云律师亲办案例
马某与马开树房屋产权纠纷一案代理词
来源:张小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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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马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上诉代理人。代理人在开庭前充分了解了本案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针对庭审过程中上诉人、被上诉人的争议焦点,结合庭审查明事实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争诉房屋为上诉马某所购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上诉马某为证明争诉房屋是由自己购买在一审中向开远市人民法院提交了1、付购房款收据;2、房产证、土地证收条复印件(原件由原房主邹王顺保管,邹王顺已到庭作证,并且当庭出示原件);3争诉房屋的土地证;4、办理房屋买卖过户费发票14张。并且申请了原房主邹王顺、白秀珍夫妇等出庭作证。

其中在证据“付购房款收据”明确记载“今收到马某购房款两次共计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正(28000.00元)购房款已全部付清。收款人:邹王顺”该证据证明了实际上支付购房款的人是上诉马某,并且成交价是28000元人民币,证人邹王顺和白秀珍(原房主夫妇)也当庭作证,证实了上诉马某是分两次将购房款交付给房主邹王顺。并且在庭审过程中,证人邹王顺还向法庭提交了由他保管的“收条”原件,该收条记载“2006年3月13日收到邹王顺德房产证,土地证全部交清。甲方签名:邹王顺,乙方签名:马某”,该两份证据真实合法,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证明了上诉人在2006年的3月13日将购房款交给了房主邹王顺后,房主邹王顺将该房屋的房产证、土地证均交给了购房人的事实,并且,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土地使用证”也证明了房主邹王顺收到购房款后将两证交给购房人马某的事实。此外,上诉人在向法院提交了过户费发票14张,证明了该房屋是由马某所购买,并且和原房主、被上诉人一起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的事实,正是因为该房屋实际由上诉马某所购买所以相关的过户费发票均由上诉人保管。上诉人所提交的以上的四组证据和证人证言环环相扣,均证实了购房人是马某,售房人是邹王顺、白秀珍夫妇的事实。

与此相反,被上诉人虽然主张该争诉房屋是自己花36000元从邹王顺手中购买,而36000元并非小数目,被上诉人如果真的给过邹王顺钱的话势必会让邹王顺写下收条,但自始至终被上诉人均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原房主邹王顺书写的收到购房款的收据,至于为什么没有收条,在被上诉人马开树起诉邹王顺、白秀珍买卖合同纠纷的(2010)开民二初字第168号民事案件的庭审过程被上诉人声称当时没开收条,但在一审中被上诉人却改口说是自己弄丢了,前后矛盾,这只能说明被上诉人跟本没有给过邹王顺、白秀珍所谓的36000元购房款。在庭审过程中证人邹王顺、白秀珍夫妇证实,被上诉人所说的36000元实际上是上诉人、被上诉人和房主夫妻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时办理过户人员认为上诉人所买房屋价值不可能只值28000元,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缴税,为此要求对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的结果为36000元,随后上诉人根据评估结果履行纳税义务,被上诉人说自己花36000元买房纯属捏造事实。

并且如果房子真是上诉人购买的话,作为购房者肯定会要求看到房产证和土地证,两证齐全才可能与房主协商购买事宜,也只有当房主将房产证和土地证交给自己才可能付款,而事实是该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在2006年3月13日就交给了实际购房人马某,并且直到现在土地证都是在真正的购房人马某手中。此外,如果该房屋是被上诉人购买的话,被上诉人也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的过户发票等办理过户的相关证据,但这些证据被上诉人都没有向一审人民法院提交,而是实际购房人马某提交,如果该房屋真是被上诉人所购买,为什么要将办理过户的发票给上诉人?这些都证明,该房屋是上诉马某向原房主邹王顺夫妇所购买。也充分说明了被上诉人在庭审过程中所提到的“一房二卖”实属无稽之谈。争诉房屋为上诉马某所购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恳请二审法院予以认可。

二、为了便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判决恳请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一审中提交过的证据2“付购房款收据”、证据3“房产证、土地证收条”两份书证的真实性和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
    在一审过程中,被上诉人一直声称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2“付购房款收据”是邹王顺和上诉人串通好写的,证据3“房产证、土地证收条”是假的,是应付这个案件而编造的,为了查明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和这两份证据的形成时间,上诉人恳请二审人民法院对这两份证据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如果真如被上诉人所说,这两份证据是原房主邹王顺和上诉人串通好写的,用于应付这个案件编造的话,那这两个证据的形成时间就应当在本案立案之时或立案之后,如果这两份证据是真实的,形成时间在2006年3月,和纠纷的产生时间相差几年,何来串通之说,又怎么可能是为了应付这个案件而编造?如果这两份证据是真实的,就说明早在2006年的3月13日原房主邹王顺和上诉人的买卖关系就已经成立,原房主邹王顺就已经将房产证和土地证交给了上诉人,被上诉人在2006年的4月份怎么可能自己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所以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以便人民法院作出公正判决,恳请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在一审过程中提交的证据2“付购房款收据”和证据3“房产证、土地证收条”进行司法鉴定。

三、上诉人要求撤销对马开树的赠予,收回争诉房屋的所有权,有法、有理、有据。

综合以上论述,争诉房屋为上诉马某购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在一审过程中提交的证据7、8、9、13和证人马学良(时任大庄清真北寺管事)、李再廷(时任大庄村11社社长)的证言均证实了被上诉人在大庄清真北寺学习期间由于没有没有经济来源和学习费用,上诉人按照回族习俗认养了被上诉人,视其为亲生儿子,并且为其创造各种条件改善其生活,为其操办婚事,出了交通事故还帮其支付医疗费用,并且上诉人为了帮被上诉人落户,曾多次找相关领导反映都没有落成,后来了解到在开远买房子就可以将被上诉人的户口落到开远,同时也考虑到上诉人为被上诉人付出这么多心血,也要求以后被上诉人必须对上诉人像亲生儿子一样对待上诉人和弟弟妹妹,因为当时被上诉人答应的很好,上诉人才同意的,也就是说,上诉人将该争诉房屋产权证办理为被上诉人的名字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予行为,并且为了防止被上诉人以后反悔,不履行自己的承诺,上诉人才没有将争诉房屋的土地使用证交给被上诉人马开树,并且在庭审过程中,证人邹王顺、白秀珍(原房主夫妻)也证实了到房产局过户当天,曾经问被上诉人:“是你买房,为什么要办他的名字?”上诉人告诉邹王顺“马开树是我认养多年的儿子,为了给他转户口才买房,不写成他的名字,他就转不了户口,并且他答应养我才办成他的名字的”,之后该房屋才落成了被上诉人马开树的名字。

但是在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蒙自县公安局鸣鹫派出所询问笔录”证实被上诉人后来因为修理摩托车的经营纠纷多次对上诉人及上诉人的儿子大打出手,用刀刺伤原告儿子的脸,用砖头殴打上诉人,还提斧子要砍上诉人,幸好被在场的人拉开,之后,被上诉人到开远将上诉人住的门销撬坏,上诉人被迫向派出所报案。被上诉人的一系列行为证明被上诉人不仅不可能对上诉人的履行赡养义务,搞不好,上诉人还要死于被上诉人的暴力。被上诉人的行为完全违背了上诉人赠与房子时的承诺和上诉人为其购房的初衷。被上诉人的暴力和贪婪的暴露,证明其不可能知恩图报,而是以怨报德,为此上诉人不得不将被上诉人所购买的房屋产回收回归上诉人所有,恳请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四、被上诉人的贪婪和暴力是纠纷产生的根源,如任其发展将有损法律的公平和公正,是对公序良俗的一种破坏,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如上所述,十多年间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像儿子一样照顾上诉人却因为一点小小的纠纷多次对上诉人及其儿子大打出手,甚至提出斧头要将上诉人砍死,要不是有当场有人拉着,后果不堪设想。此后,因为该房屋的土地证一直是由购房人也就是上诉马某所有,也是上诉人在使用该房屋,为了将已经将房产证办成自己名字的争诉房屋完全据为己有,被上诉人还将原房主邹王顺、白秀珍夫妇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将争诉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成被上诉人的名字,使邹万顺,白秀珍夫妇无辜受到牵连成为被告,上诉人成为第三人,由于证据不足被开远市人民法院(2010)开民二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之后被上诉人仍然不甘心又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再受到侵害,使社会公德不再受到践踏,无奈向开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收回争诉房屋所有权,但一审法院却在案件的事实没有查明,致使其认定事实错误的前提下草草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这只能放任了被上诉人的贪婪和暴力助长了社会的不正之风,也是对公序良俗的一种破坏。二审法院能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及时进行补救,并改判,将本案作为一个典型案例,体现扶正惩恶,维护社会道德和秩序,继续坚持公序良俗原则,关系着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大局。故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予以改判。

综上所述,争诉房屋为上诉人所购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但为了便于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恳请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一审中提交过的2、3号书证进行司法鉴定,在查明整个案件事实的前提下作出公正判决,以还上诉人一个公道,以充分体现我国“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思想、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公德,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健康、有序发展!

此致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

                                              张小云 律师   

                                               

以上内容由张小云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小云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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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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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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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301*********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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