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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开远市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答辩状
来源:张小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18
浏览量:920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李某,男1975319日生,原开远市羊街福鑫达建材厂员工,住开远市环雅南路69113单元105。联系电话15094153182

被答辩人:开远市羊街福鑫达建材厂。

法定代表人:刘,地址:开远市卧龙谷团寨。

被答辩人开远市羊街福鑫达建材厂不服开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劳仲字(2012)第08号裁决书向贵院提起诉讼一案,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一、开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劳仲字(2012)第08号裁决书认定被答辩人应当支付答辩人11个月双倍工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恳请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答辩人自2011531日进入建材厂工作,双方只是以口头的方式约定了工作内容、试用期及待遇计发等内容,直到2012112日,双方才第一次签订了《年工作约定》,而从双方签订的《年工作约定》内容来看,该约定签订的目的是:“为实现职工在公司高效工作,使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也为解决评价职工价值及按价值取酬的原则”,约定的主要内容是岗位工作要求及奖惩。而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不论名称是否规范,内容应当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双方应当有明确的权利义务的约定。而在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年工作约定》从其签订的目的、内容来看,仅仅是就双方计发报酬做了细化的规定,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实质要件,该约定只是对双方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的约定,不能等同于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故双方所签订的《年工作约定》并非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认定被答辩人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二、被答辩人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标准应当为劳动者本人每月实际领取的工资3910.75元。

依照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工资不仅包括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基本工资,还包括提成、奖金、津贴等,而在本案中,劳动者李某每月的工资收入包括2000元基本工资+200元电话补贴+奖金(即销售提成)。而在原劳动仲裁中,被答辩人也承认其每月除支付基本工资2000外还“支付其以销售提成的方式给予的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补偿工资20529元”,被答辩人所说的20529补偿工资应当认定为答辩人的销售提成,依被答辩人所言,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公司工作期间,除了每月2000的基本工资外,平均每月还支付答辩人销售提成1710.7520529/12个月=1710.75元)。因此在本案中,答辩人的实际工资收入就应当是2000元基本工资+200元话费+1710.75元销售提成=3910.75元。而在本案中被答辩人因未签劳动合同还应支付给答辩人双倍工资应该为3910.75/月*11个月=43018.75元。

三、开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劳仲字(2012)第08号裁决书第三、第四项认定被答辩人应当支付答辩人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在起诉书中被答辩人声称答辩人在职期间“出勤时间均不足20个工作日,个别月份不足10天”“没有加班未付加班费或未补休的情况”与事实严重不符。答辩人自2011531日开始在被答辩人处工作开始每周只休息一天,法定节假日也仅仅在2012年春节假期休息过三天,单位也没有安排补休也没有计发加班工资,被答辩人理应依法向答辩人支付休息日记节假日加班工资。被答辩人所提交的证据“考勤记录”与答辩人实际出勤天数不符,在被答辩人工作单位工作的考勤记录是由答辩人本人自己打卡记录的,由于答辩人的工作性质需要经常出差不可能天天打卡,以20123月为列在被答辩人提交的“考勤记录”中答辩人201233日至2012312日期间考勤记录均是空白,依照被答辩人的意思,答辩人均没有上班,而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出差申请表”可以看出,自201233日至2012311日答辩人均在出差,并且该月的341011这几天都是周末而申请人均在加班,而同样201244日至49日答辩人同样在出差,而其中这几天还是国家法定节假日清明节,因此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所说“李某出勤工作均不足20个工作日,个别月份不足10天与事实不符。而事实上单位还有另一份由专人记录员工出勤的考勤表,对全体员工的出勤及出差情况进行记录,在原劳动仲裁中,仲裁庭依法通知被答辩人出示,但被答辩人却没有出示,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开远市劳动争议依法裁决认定被答辩人应当支付答辩人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合计:11769.6元合理、合法、有据。

四、被答辩人应当偿还答辩人为公司垫付的电脑补偿款3000.00元人民币。

2012年客户李明会因参加公司活动,购买公司的产品,依公司活动规定可以获得价值4000元高配置台式电脑一台,但客户李明会提出不要电脑,要公司以现金的方式补偿,当时该客户和公司协商后同意由答辩人先帮公司垫付现金3000元,然后再由公司将该款项给答辩人,此后答辩人以福鑫达业务员的身份支付了1000元现金,并写下欠条,在2012528日将剩余2000元补偿款支付给了客户李明会,因此被答辩人应当将补偿给客户的3000.00元款项归还答辩人。

五、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答辩人补缴自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处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

依照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而在答辩人工作期间,所在单位并没有依法为劳动者交纳任何保险,故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答辩人依法为劳动者补缴答辩人工作期间被答辩人所应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险。

综上所述,开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劳仲字(2012)第08号裁决书认定被答辩人应当支付答辩人11个月双倍工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赔偿标准应当依照答辩人实际领取工资每月3910.75元计算,被答辩人应依法支付答辩人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赔偿答辩人为被答辩人垫付的电脑补偿款3000元,并补缴答辩人在工作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并支持答辩人的主张。

此致

开远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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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小云
  • 执业律所:
    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301*********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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