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云律师亲办案例
王某与王某某、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辩护词
来源:张小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18
浏览量:1266

   民 事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王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代理人。代理人在开庭前充分了解了本案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针对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在本案中,对于交强险赔付之后剩余的损失,被告方应该承担至少百分之六十的责任。

   开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开公交认字【2011】第24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确定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而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被告王某某一方所驾驶的是中型自卸货车,为机动车,原告王某某一方所驾驶的为二轮电动助力车,为非机动车。依照《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其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三)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之规定,恳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方对于交强险赔付之后剩余的损失,被告方应该承担至少百分之六十的责任

 二、针对原告方诉讼请求所涉及到的各项赔偿要求,进过今天的庭审,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供合议庭参考。

被告方已认可部分:

  1、医疗费医疗费为:20216.03元+60555.72元+14.00+300.00+107.2+3.5+150.00+76.7-30000.00(已垫付,并未包含在诉讼请求中)=51423.15元,对于该项赔偿费用,原告方在庭审过中提交了正规医疗费发票,被告一方也予以认可,恳请人民法院予以采纳原告方意见。

2.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0元\\天×109天=5450元(云南省标准);3.后续治疗费:20000.00元(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作的天禹司鉴字2011第(0932103)号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4.鉴定费:1000.00元(已提交相关鉴定费发票);5.财产损失:15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也予以认可。此四项赔偿金额原、被告方均无异议,恳请人民法院予以认可。

存在争议部分:

6.残疾辅助器具费:1000.00,原告方在庭审过程中已提交轮椅费正规发票一张,价值为990元,而实际上,除了轮椅外,原告人一方还购买了拐杖等器具,残疾辅助器具的实际开支远远大于1000.00元,恳请人民法院予以认可;7.交通费为500元(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认可300元)恳请人民法院予以认可。

8.护理费为:89元\\天×5天+89元\\天×104天=9701.00元(保险公司认可为44\\天×109天=4796元),原告方在庭审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交了护理人员工资收入证明、工资表、收入减少证明、工作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足以认定,恳请人民法院予以认可。

9.误工费为:90元\\天×240天(计算至定残前一日)=21600元(其中保险公司认可为46元\\天×109天=501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而在本案中原告方自交通事故发生后至今一年多依然只能杵拐杖行走,计算至定残前一天(240天)合法有据,而原告人在开远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其误工损失参照2011年云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年32831元计算,每天90元合情合理也有法律依据,恳请人民法院予以认可。

10.对于伤残赔偿金:16065元\\年×20年×(10+2) =38556元,原告方提交的证据“开远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情况说明”证明被告自2007年就已经在戒毒所工作,并且戒毒所提供食宿,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方的伤残赔偿金应当依照城镇户口予以计算。

而对于最后一项精神损害赔偿金,由于本次事故造成原告方终生残疾,且原告方至今未婚,此次事故使原告方精神受到极大创伤,要求被告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0元合情合理。

综上对于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被告方合计认可的费用为:129039.42元

其中原告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认可理赔范围为:医疗费10000元;财产损失:1500元;误工费:46元\\天×109天=5014元;护理费:44\\天×109天=4796元,交通费:300元,后在调解过程中,保险公司认可伤残赔偿金:16065元\\年×20年×(10+2) =38556元,残疾辅助器具1000元,以上费用合计为:61166元。

在总额129039.42元减去保险公司认可部分61166元后为67873.42元,如果被告王某某及吴正连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则为:40724.052元。

   综上所述,原告方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合法,并且提供了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方对于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大部分也予以了认可,恳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以上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此致
开远市人民法院

代理人: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

              张小云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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