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承国律师亲办案例
未设置标志造成他人损害,施工单位依法赔偿
来源:何承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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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女士:前几天,我丈夫在朋友家喝了点酒,在骑摩托车回家途中,不小心跌到了路旁一个尚未完工的涵洞中,造成左腿骨折,现在还在医院治疗。后来我们经过了解得知,这个涵洞是由某工程公司负责施工,事发时,因是中午吃饭时间,工人们走时仅用几块石头拦在涵洞前方。我想问:像我丈夫这种情况,能找施工公司赔偿吗?我丈夫自己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李女士丈夫完全可以找负责施工的公司赔偿。负责涵洞施工的公司因未能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也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致李女士的丈夫骑车摔伤,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作为李女士的丈夫,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也是造成此起事故的原因之一,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可以适当减轻施工公司的赔偿责任。

    在此,特提醒各施工企业,在道路施工过程中,一定要在涵洞、桥梁等有可能造成他人致伤的地方设立相应的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同时也提醒路人,为了自身安全,请遵守交通规则,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损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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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何承国
  • 执业律所: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8*********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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