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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及指导意见研讨会分享之二 仲裁终局
来源:贤笑岩律师
发布时间:2010-11-21
浏览量:764
  • 1.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指的是每一项计算数额还是上述四项合计的数额不超过十二个月?

    答:指每一项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四项总数加起来可以超过12个月。

       

    2.  如果劳动者在提起劳动仲裁后,其诉求标的不超过12个月金额,之后增加诉讼请求超过了12个月金额,如何处理?

    答:按最后劳动者实际提出的诉求数额来计算是否超过12个月。如增加后的请求未超过12个月,为仲裁终局。

     

    3.  如劳动者第一次提起经济补偿金,在不久之后又提起了关于加班费或其他事项的仲裁,劳动仲裁如何处理?

    答:对于第一次未提出的仲裁请求,一般允许再一次立案处理,不受一事不再理的限制。同时,具体案件可具体分析。

     

    综上,贤笑岩律师认为:

    关于仲裁终局的问题,在实践中可能会发生劳动者为了限制单位的起诉权,通过将一个案件分成两个案子,使得每一项诉求都不超过12个月金额,这样,对单位可能存在着不公平。

    例如:劳动者要求工资和加班费,其仲裁请求实际上超过了12个月金额,劳动者为了限制用人单位的起诉权,将案子拆分,将2007年1-12月份的工资和加班费作为一个案件处理,再将2008年1月8月份以后的部分再立一个案件。如果,仲裁将二个案子分别审理,就已经造成实际上的限制用人单位的起诉权。因此,本律师认为除非是在第一个案件受理后新发生的侵权,否则,应该限制劳动者的第二次的提起仲裁权。

     
     
    注:相关法律条文:

    《广东省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九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应作如下理解:

    (一)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二)劳动者要求按国家法定标准执行工作时间、享受休息休假的争议,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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