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阳律师亲办案例
抢 夺 罪
来源:刘阳律师
发布时间:201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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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概念

抢夺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

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首先抢夺行为是直接对物使用暴力,并不是直接对被害人行使足以压制反抗的暴力;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时,被害人来不及反抗,而不是被暴力压制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其次行为人的暴力没有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

对于利用行驶的机动车抢夺的,看利用行使的机动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具有对人暴力或精神强制的性质。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则应认定为抢劫罪。

三、携带凶器抢夺  

1、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

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属于法律拟制,而非注意规定。

2、凶器的含义和认定。 凶器是指在性质上或用法上,足以杀伤他人的器物。在何种情形下,可以将具有杀伤力的物品认定为凶器?笔者觉得:(1)物品的杀伤机能的高低。(2)物品供杀伤他人使用的盖然性程度。(3)根据一般社会观念,该物品所具有的对生命、身体的危险感的程度。(4)物品被携带的可能性大小。

3、携带的含义和认定。携带是指在从事日常生活的住宅或居室以外的场所,将某种物品带在身上或置于身边附近,将其置于现实的支配之下的行为。携带凶器应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携带凶器不是一种纯客观事实,在用法上的凶器(如石块)的判断上就需要进行主观判断。应要求行为人具有准备使用的意识:一是行为人在抢夺前为了使用而携带该物品;二是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的携带可能用于杀伤他人的物品,在现场意识到自己所携带的凶器进而实施抢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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