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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的办案心态
来源:高萌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16
浏览量:851

由于最近网络热点问题较多,对于律师,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在帮助嫌疑人的时候,是否会心怀愧疚,具体说到律师在办理刑事辩护工作时的心态,本律师总结逻辑顺序大概如下:

  • 任何人未经审判,均应认定为无罪。
任何人在经过法院的有罪判决以前,均是无罪的人,因此所谓律师为犯过罪的人洗脱罪名也就无从存在。

  • 对于罪行的认定只有形成证据链方可推定。
犯罪情形究竟是怎样的、嫌疑人或被告人究竟是否进行了侦查部门认定的或检察院控诉的罪行,只有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以及直接被害人知道(部分情形下可能存在目击证人),但是无论是律师、承办民警、检察官或是法官,全部没有目击案发过程,因此除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认定其行为,必须且只得通过各种证据方可认定,这也就要求证据的收集过程合法且证据本身能够形成严谨而完整的证据链,并且排除各种合理怀疑(新刑诉法修正案已加入排除合理怀疑),具有严格的针对性。

  • 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在收集证据方面可能存在疏忽或过失。
但凡是人进行的行为,都必然会存在疏忽或过失,承办案件的民警及公诉人在承办案件中,收集证据的过程或侦、控行为中也会存在或大或小的疏漏,而在关乎公民自由权甚至生命权的刑事案件中,很可能细小的疏漏就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出现。

  • 辩护律师的行为就是寻找相应的疏忽并据此提出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罪、最轻的主张。
既然细小漏洞可能导致严重侵犯人权的情形产生,那么在侦、控机关之外,必需其他人为嫌疑人或被告人寻找相应的过错或侦、控机关未提出或未收集到的对于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或事实。


在刑事案件中,刑辩律师的责任就是根据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中寻找证据链中的薄弱环节或违法情形,并提出针对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罪、最轻的证据和事实,以尽可能维护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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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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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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