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萌律师亲办案例
公安机关何时有权查验公民的身份证件
来源:高萌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16
浏览量:1034

有网友询问,在地铁站等公共场所,警察是否有权查公民个人身份证?是否有法律依据?

警察在地铁、汽车站、火车站、机场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检查公民的身份证,是对于公民是否可能涉嫌违法犯罪情形进行预防的一种方式。

《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另外,在发生犯罪的时候或者严控某项犯罪的时候,警察通常会在公路上设卡检查过往车辆和司乘人员,必要时甚至会仔细检查车辆的各个位置(一个同事就曾经被30多警察搜车10多分钟)。


《人民警察法》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以上内容由高萌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高萌律师咨询。
高萌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48好评数3
天津市南开区长实道金都花园B1座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高萌
  • 执业律所:
    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96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天津-天津
  • 地  址:
    天津市南开区长实道金都花园B1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