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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房屋买卖合同所涉的农村房屋征地拆迁的处理
来源:王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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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全国房产登记工作的展开,因为农村房屋买卖所产生的纠纷也此起彼伏,纷纷浮出水面,很多原来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付款交付,但因种种原因尚没有过户的买卖双方,为拆迁补偿的问题发生纠纷,此时的纷争或诉讼不再是无效房屋买卖的返还问题,而是补偿安置利益的归属及分配的争议问题。对此类纠纷,一般认为可以按以下原则处理:

    1、无效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屋可视同折价转让于买受人,买受人虽然不能取得合法的房屋所有权,倒是其仍然可以享受依附于无效合同权责有关系的债权性财产权利;同时,出卖人所取得的房款中,实际上包含了宅基地部分的非法收益,在拆迁时于买受人一方而言构成无效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损失。因此,对于房屋征地拆迁中价值转形式的拆迁安置利益,买受人应当享有一定的权利。一是房屋作价款(一般是房屋重置价结合房屋成新情况)应当归买受人所有;二是带有出卖人身份性质的安置利益,政府及相关用地部门一般会确认归于出卖人,则出卖人应当以其中的一部分作为对买受人因无效合同所致安置利益损失的赔偿。在审理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公平诚信原则,根据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过错情况,出卖人家庭成员拆迁受益情况以及买受人现实居住情况,合理分配安置利益的归属。一般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获得安置利益中的大部分。

    2、根据安置利益的不同形态,可以作不同的处理。如果安置利益为经济补偿,则可以由买卖双方分别取得补偿款,性质上是安置补偿款归出卖人,由出卖人以其中的一部分对买受人予以赔偿。如果安置利益是优惠购买安置房屋,则可以按安置房市场价与优惠价之间的差价由双方分得。如果安置利益是另得安排给出卖人集体宅基地或者连带房屋的。则应当由出卖人给买受人行当居住利益损失的补偿。

    3、对于农村房屋买卖涉及征地补偿安置的处理,一般应当遵守政府部门的处理与协商,并尊重房屋买卖双方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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