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涛律师亲办案例
对婚姻法中亲子鉴定的探讨
来源:王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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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现代人社会生活的多元化,导致了不少亲子关系紊乱的社会现象。结婚时没发现,随着时间的推移,一方(男方居多)慢慢地发现孩子怎么看都不像他,当然,这种主观性的推测在科学上不是绝对的,但也不能否认像与不像有其一定的合理性;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发现孩子血型不对,于是,矛盾产生了,这也成为不少的离婚案件的导火索。

    婚姻法解释草案第三条: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非婚生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一方的主张成立。
    这就意味着,拒绝亲子鉴定就可推定理亏,从而必须要承担法律责任。“有很多案子,都是母亲带着孩子找父亲,但男方死活不承认。如果这一条正式实施,以后男方再想以此逃避责任就行不通了。当然,这样的条款对男人也是一种保护,避免男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替别人“养孩子”还无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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