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力律师亲办案例
婚姻异常期的法律问题
来源:程力律师
发布时间:2006-11-12
浏览量:548

  “婚姻异常期”指这样一些时期:结婚前同居;结婚后分居;离婚后同居等。

  如果我们实事求是, 就不会将男女双方的关系仅仅分为婚姻关系和非婚关系。更不能以一句简单的“不受法律保护”就回避了所有的法律问题。正确的做法应是正视和接受这种社会自发形成的分居关系和同居关系,在法律上关注、承认、规范这种异常关系。当然,规范不等于提倡。

  我国婚姻关系的成立制度实行的是登记制,因此,婚姻的存续必然以形式要件来认定,这是正确的。但是,婚姻关系的成立不仅要求有形式要件,还要有实质要件,如: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婚龄、没有禁止结婚的疾病和亲属关系等。缺乏实质要件,就不能取得形式要件。只有形式要件而无实质要件的婚姻是不道德的!但这种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统一性在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里呈现出动态性(或者有可能分离)也是事实,因为事物是变化发展的。

  婚后异常期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一实质要件发生了变化。(这里还必须强调的是,是指事后发生的变化。而不包括婚姻登记时实质要件就有瑕疵的情况。)从“完全自愿”变化为一方不自愿,或“感情破裂”,在此异常期,有时表现为忍耐,有时表现为分居、提出离婚。国外对此有专门的法律制度,我国的香港、澳门也有。例如他们把分居分为事实分居和司法分居。事实分居以报纸的公开声明为标志,司法分居以判决或裁定分居为标志。我国没有分居制度,但有一个几乎人人知晓的法律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视为感情确已破裂”,这说明我国的法律承认分居,只是没有分居权的明确规定。

  在法理上,我们完全可以这样认为:在分居期间,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强行发生性行为。如果以暴力强行发生性行为,则可以刑事自诉程序追究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分居权不以任何形式要件(手续)为前提就可以自动转为同居权,关键是不得以强暴手段侵犯分居权。上海市青浦县法院“婚内强奸罪”的认定判决就是以此为理由的。关于财产,分居期间所得财产应根据约定而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分居期间所得财产应当归各自所有。这不同于正常期(非分居期),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以夫妻共同财产论。或许有人会认为,这样一来,那些有严重过错的并且收入较高的一方会利用分居转移财产,从而不利于无过错方。其实,新婚姻法明确要追究过错方的责任,就肯定会在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当然就可以在承担过错责任时将分居期间的个人财产作为过错赔偿款。何况,过错方并不必然是收入较高的一方。同时,财产归属和财产处罚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能混为一谈。关于家事代理权,分居期间夫妻之间的代理关系应当明示授权,而非当然代理。特别是房屋等不动产的转让、债权的收取、债务的承担、股份的转让等。

婚外同居(包括婚前同居和离婚后继续同居)这一异常期,可能不少人都肤浅的知道一句话,“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婚外同居是非婚男女之间的关系,不同于第三者关系,也不是重婚关系,重婚与同居不能混淆。同居有点类似于以前的事实婚,有一定的时间年限,从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言,主要是缺乏登记要件。同居期间,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约定以外,当按照共同财产分割。但这个共有和夫妻财产共有不一样,同居共有,适用民法上的共有关系,夫妻共有,适用婚姻法上的共有关系。例如,婚姻法之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当考虑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权益,一方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较多的,可以获得补偿,而同居财产一般平均分割,除非是无效婚姻的同居,在分割财产时当考虑有过错方少分或不分。另外,同居期间双方并不自然产生相互代理关系,除非有明确的授权,而婚姻关系的双方,自然产生一定范围和权限的互为代理权。

在此异常期,还要注意区分刑事和民事的不同视角。从民事上讲,经合法登记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包括同居权,但不能因此否认刑事角度认为婚内的性强暴行为。这看似有矛盾,其实只要我们客观的承认婚姻有正常期和异常期,婚姻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有统一也有分离就不难理解。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是指不受婚姻法的保护,不享有夫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但同居关系仍发生民事关系,如财产共有关系,自愿两性关系,这在刑事上就排斥了同居双方盗窃和强奸行为的认定。同居、分居是一个民事上的事实,对认定是否犯罪具有重要的证据作用。

 

以上内容由程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程力律师咨询。
程力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47好评数0
武侯区双楠碧云路1号附60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程力
  • 执业律所:
    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2201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四川-成都
  • 地  址:
    武侯区双楠碧云路1号附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