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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经济适用房怎样分割
来源:衷震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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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许多离婚案件中涉及经济适用房的分割,此类问题处理起来比较复杂,实践中存在意见分歧。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推出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买受人对经济适用房只拥有有限产权,在法律上有如下限制: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3、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是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离婚案件中经济适用房纠纷案件特点:1、当事人矛盾尖锐。在涉及经济适用房的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双方的经济条件往往都不富裕,甚至较为贫穷,继而对立情绪大、让步空间小。首先,双方经济条件、居住条件均困难,故而寸土必争。2,经适房购买五年后,可按规定交易,有增值的空间,因而分割难、调解难。3、相关法规滞后。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且滞后导致法官在裁判时无据可依。
   根据办案经验,对涉及经济适用房的离婚纠纷有以下建议:
   第一类情况:夫妻一方在婚前购得经适房并缴纳全房款,离婚时的分割问题。应根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审理。即使该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增值,其增值部分是依附于婚前所购房屋自然产生的,由此引起的增值也应当归属于该房屋产权人。
   二类情况:夫妻一方在婚前购得经适房并缴纳首付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经适房在离婚时的分割问题。首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应依法认定为共同财产。其次,法院应考虑将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再次,对婚后夫妻共同还款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进行分割。
   三类情况:夫妻一方在结婚前取得购买经适房资格,婚后购得的经适房在离婚时的分割问题。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适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离婚诉讼中,应依法按适当的比例予以分割。
   四类情况:夫妻在婚后取得经适房预购权,经适房尚未建成但缴纳了首付,离婚时经适房的分割。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共同取得经适房的预购权要求分割,法院可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由一方取得预购权,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如协商不成,可由双方商定待该经适房建成后,再协商或委托中介部门对该房鉴定其价值,再进行分割或另行起诉。
   五类情况:夫妻双方要求分割在婚后取得的经适房“购买资格”的审理问题。“购买资格”实际上是一种期待权,将来可能实现,也可能不会实现。因此,法院对这一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告知其待权利实现后再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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