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利军律师亲办案例
辩 护 词
来源:张利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13
浏览量:807
 

审判长、审判员:

新疆恒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徐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徐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认真研究了XX人民检察院[2012]105号起诉书,详细查阅了案卷,并依法约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辩护人结合庭审调查质证的事实,对被告人徐XX做罪轻辩护。

一、根据《刑法》第312条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隐瞒、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也就是说该罪主观方面系故意类犯罪,徐XX要构成犯罪,必须是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从形式上看,徐XX并不知道自己所收购石油系犯罪而来,其收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之所以被起诉,是适用了类推,因为石油的流通需要特许,故徐XX勉强属于假象的不犯罪,所以,徐XX没有犯罪的主观恶念,只因自己不懂法而误触犯《刑法》,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从轻处罚。

二、徐XX属于自首,检察院已经确认,不再赘述。

三、徐XX认罪态度好,主动交代了全部犯罪行为,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检察院侦查、起诉工作。

四、徐XX积极退赔、退赃,已经超额或重复退赃。

五、徐XX的行为对社会危害非常小。

六、关于量刑方面:

《刑法》312条规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

根据《量刑意见》第14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基准刑应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因徐XX属于自首,根据《量刑意见》第三条第4款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依法免除处罚。

徐XX积极退赃、退赔,根据《量刑意见》第三条第8款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另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及被告人自愿认罪案件,也是法定从轻处罚的理由。

综上,请求给予徐XX免予刑事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谢谢审判长!

                             辩护人:新疆恒秉律师事务所

                             张利军  律师

                             20121129

以上内容由张利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利军律师咨询。
张利军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7好评数1
新疆轮台县青年路幼儿园旁边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利军
  • 执业律所:
    新疆恒秉律师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528*********24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新疆-巴音郭楞
  • 地  址:
    新疆轮台县青年路幼儿园旁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