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律师亲办案例
具备房屋转让合同基本内容、签订合同条件已经成就且已部分履行的房屋转让意向书应认定为房屋转让合同
来源:张俊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13
浏览量:662
 

2003828王某(买受方)与祁某(出让方)通过中介服务就杭州市下城区五里塘苑52单元201室房屋的转让事宜签订《房屋转让意向书》,当时出让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仅拥有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及房屋拆迁安置表。《意向书》中双方预定出让方自愿将通过拆迁取得的该套建筑面积80.66平方米的房屋转让给买受方,总房价435000元,若实际测绘面积有出入,则按照每平方米5393元进行交易并作为合同转让价。买受方应向出让方支付定金8000元。出让方应于收到定金后65日内将房屋交付买受方,应在该《意向书》签订起9个月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起7日内与买受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契税、印花税等13项税费由买受方承担。若出让方违反该《意向书》的约定,拒绝与买受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则应双倍返还出让方所支付的定金,买受方拒绝签订合同,定金则不予退还。该《意向书》签订后,2003829日买受方向出让方支付了8000元定金。2003117日双方又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以转让上述房屋为条件,买受方无息借款50000元给出让方,若双方不能达成《房屋转让合同》,该款应在15日内归还。20031123日出让方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买受方,买受方搬入该房屋并迁入户口。2004329日买受方向出让方支付购房款30000元。之后买受方分别于2004615日、20041115日、200522日向出让方各支付10000元。20057月出让方又以办理该房屋三证需要维修基金为由,向买受方收取2800元,并在收条中注明该款不在房屋售价之中。至此,买受方向出让方共支付192800元。2005822日出让方取得上述房屋的产权证,但之后虽然经买受方多次请求,出让方均借故拒绝与买受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办理过户手续。买受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出让方继续履行房屋转让义务、办理过户手续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转让意向书》的性质问题。

意向书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当前的房屋交易实践中,大多数《意向书》是双方当事人深入接触并在房屋价格等诸多问题上达成一致后,因暂时无法签订正式的《房屋转让合同》,而在签订正式《房屋转让合同》之前,以这些一致意见为基础签订的确认一致意见、约定签订正式合同的条件的法律文件。其中,许多《意向书》是因被转让房屋的权属证书尚未办出而签订的。

当《意向书》具备了《房屋转让合同》的基本内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的条件已经成就,且当事人已经履行了《房屋转让合同》的主要义务时,应当认为该《意向书》已转化为《房屋转让合同》。

首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意向书》明确约定了标的物、价款、交易时间、过户手续、税费负担等内容,只需出让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双方即可依此进行交易。

其次,本案中,虽然《意向书》签订之时出让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仅拥有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及房屋拆迁安置表,但2005822日出让方实际取得了房屋三证,成为房屋的所有人,获得了房屋的处分权,其将房屋转让给买受方已属合法有效。

第三,本案中,买受方已向出让方支付了超过总房款40%的购房款,同时出让方也在20031123日将房屋交由买受方使用。双方已分别履行《房屋转让合同》中最主要的义务:付款和交房,对方也均予以接受。可见,转让房屋是符合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的,《房屋转让合同》应当认定成立。

当《意向书》转化为《房屋转让合同》时,当事人应依照《意向书》中的约定全面履行房屋转让的相应义务。当事人不履行时应当承担违反《房屋转让合同》的责任,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非不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本案中,出让方本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但其不协助买受方办理房产变更手续,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买受方请求法院判令出让方继续履行房屋转让义务、办理过户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以上内容由张俊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俊律师咨询。
张俊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41好评数2
锦州市古塔区中央大街二段60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俊
  • 执业律所:
    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7*********74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辽宁-锦州
  • 地  址:
    锦州市古塔区中央大街二段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