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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清算案件交纳申请费问题
来源:王国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11
浏览量:2838
 

关于强制清算案件交纳申请费问题

    一、法律规定及解释

(一)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十条规定: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和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申请费的有关规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计算,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从被申请清算的公司财产中优先拨付。因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强制清算程序依法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不再另行计收破产案件申请费;按照上述标准计收的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超过30万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已经收取的,应予退还。

(二)基本释义

这条是关于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的计算和收取方法的主要规定。分为三层意思:

第一层: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计算。最高限额为30万元。

解释:强制清算案件应当按照财产案件标准进行收费,即以案件标的金额作为计费依据,以清算财产总额按比例收取而不是如非财产案件那样按件收费。但为减轻强制清算成本,又规定如同破产清算案件,强制清算案件也将申请费用降低至普通财产案件收费标准的一半,并且最高额不超过30万。

第二层:强制清算申请受理后,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从被申请清算的公司财产中优先拨付。

解释:由于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是以清算财产总额作为基数进行计算,因此势必要在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后,对被申请人财产清点、确认后,方能确定申请费的具体数额。因此,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不同于普通财产案件,一是申请费由清算中的公司承担,从清算财产中支付;二是不采用申请人预先交纳的方式,而是在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后,随着清算财产的确定,优先从中拨付。

第三层:强制清算程序依法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不再另行计收破产案件申请费。

解释:由于公司清算尚未进行,其资产和负债情况并不明晰。因此,在清算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形:一是公司资产超过公司负债,公司债权人可以获得足额清偿,公司股东也可就剩余资产进行分配,清算程序顺利进行直至公司终止。二是公司资产低于负债或者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全部债务,则由清算组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从而启动破产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相衔接。从程序上看,强制清算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是两个彼此独立的不同程序,适用法律不同,但又前后相接,紧密联系。所以,为避免重复收取破产申请费,已经收取的强制清算申请费自动转化为破产清算申请费,不再另行收取申请费。

二、各地的不同规定

关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的计收,目前我国尚无明确规定,从上到下,理解各异,执行不同。

(一)国务院规定

强制清算费用的计收等同于破产费用的计收。而国务院制定并于200741日起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规定,破产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待清算后交纳。最高院在《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破产申请费由法院在破产清算后,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二)各地不同规定

2012年底,全国共有7个省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强制清算的指导意见或操作规范,这里举3例说明。

1. 《湖南省高院关于审理公司清算案件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公司清算案件的申请费用由申请人预交一部分,余下部分在清算完毕后,从清算财产中支付。预交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由受理法院确定。

2. 《广东省高院关于审理公司清算案件审理规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司强制清算申请时,应预交不少于人民币2万元的清算费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申请后,申请人预交的清算费用在清算财产中优先偿付。

3. 《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二十条规定,申请人不预交申请费,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

三、各地审判实务

由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系《公司法解释二》颁布后出现的新类型案件,而目前适用的《诉讼费交纳办法》于200741日实施,因此,《诉讼费交纳办法》中并无强制清算案件的收费标准及收取办法,导致各地法院实际收取强制清算申请费时标准各异,极不统一。有按财产案件收费的,有按非财产案件每件收取50100元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有以公司注册资本为基数收取的,有以清算财产为基数收取的。有预先收取的,有清算程序结束后从清算财产中扣除的。有要求申请人交纳的,有要求被清算公司负担的。因此,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乃为当务之急。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于20121220日发言时,针对强制清算申请费收取强调了以下两个问题:

(一)申请费不采用预收方式,而是在裁定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后,以清算财产优先支付。因此,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立案时,人民法院不应向其收取申请费。

(二)对于各法院按原有规定已经收取申请费的案件,可以不再重新计算申请费,但超过30万元的申请费最高额的,超出部分应予退回。

四、基本结论

    具体到河北省的审判实务,有三点情况需要关注:

(一)河北省高院还没有做出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操作规范,是否由申请人预交申请费,以及交纳多少申请费,尚无明确规定,不得而知;

(二)从现有资料来看,没有发现河北省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的案例,没有判断如何交纳申请费的参考依据;

(三)为此事曾和基层及中级法院法官进行过沟通,但法官也没有审理过此类案件,不知费用收取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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