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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来源:王国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11
浏览量:2654

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申请公司强制清算一般分为五个步骤: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书

公司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应当提交清算申请书和相关证据。包括:

1.强制清算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2.强制清算相关证据。

1)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

2)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股权的有关证据。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应当在七日内予以更正、补充。

 二、法院审查申请

1.一般要召开听证会。审理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一般应当召开听证会。法院应当组织有关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发生解散事由、强制清算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内容进行听证。

2. 不召开听证会的情形。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经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其对书面审查方式无异议的,也可决定不召开听证会,而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审查。

三、法院受理申请

    1.法院做出裁定。法院应当在听证会召开之日或者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做出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

2.特殊情形。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清算的,人民法院不得以此为由不予受理。

3.上诉情形。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受理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组成清算组

1.清算组成员组成。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而且愿意参加清算的,法院可优先考虑指定上述人员组成清算组;

2)上述人员不能、不愿进行清算,或者由其负责清算不利于清算依法进行的,法院可以指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

3)法院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共同组成清算组。

2.强制清算组成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因清算事务发生争议的,应当经全体清算组成员过半数决议通过。

五、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1.正常终结。公司依法清算结束,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报人民法院确认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公司登记机关依清算组的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后,公司终止。

2.非正常终结。两种情况:

1)部分清偿。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2)没有财产。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六、两点提醒

1. 可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公司财产存在被隐匿、转移、毁损等可能影响依法清算情形的,法院可依清算组或者申请人的申请,对公司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2. 申请费用的计算。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计算,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因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强制清算程序依法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不再另行计收破产案件申请费;按照上述标准计收的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超过30万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王国军律师

20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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