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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否能兼得?
来源:何承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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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否能兼得?

案例:甲某系某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20087月,甲某在骑摩托车上班途中遭遇车祸,造成甲某腿部骨折经鉴定构成九伤残。甲某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又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因甲某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劳动部门没有认定其为工伤。

 

1问:甲某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如果不考虑其有无驾驶证,其是否构成工伤?  

律师:当然构成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属于工伤。具体见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之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2问:法律对申请工伤的程序有何规定? 

律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3问:对于这种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那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能否兼得? 

律师:主流观点是可以兼得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2 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应该说该解释实际上允许当事人在工作期间遭受第三者侵权时可同时向侵权者及单位要求赔偿。从法理上来分析,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民事权利保护制度,是对侵害公民或其他民法主体的财产和人身权益的行为予以制裁并对其损害后果予以补救的一项法律制度,具有制裁、补救、权利产生等多种功能  

   而工伤保险补偿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对其给予一定的补偿和救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因此侵权赔偿和工伤补偿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对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受损害的情况,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工伤保险待遇补偿请求权可同时主张已不存在争议,但是,究竟是可以同时保有两种赔偿?还是要求劳动者所获得的赔偿、补偿总额不得超过其所受损失总和?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理论上存在较大争议。我个人认为除了实际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以外,其余如伤残赔偿金和伤残补助金(工伤)是可以兼得的,因为这些赔偿项目都是对当事人身体受到损害的一种补偿,而人的身体和寿命是无价的。

 

4问: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有哪些异同? 

律师: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存在许多雷同或近似的赔偿项目。如伤残赔偿金与作为工伤赔偿项目的伤残补助金实际上性质是一样的,只是他们的计算方法和标准不同而已。伤残赔偿按上年度居民(含城镇和农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计算的;而伤残补助金则按其本人工资来计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工伤赔偿项目如下:

 1医疗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
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
交通、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
护理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在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前,已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不足规定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5
、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
、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
、护理依赖待遇: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8
伤残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分别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如下表:
待遇项目 一次性伤  伤残津贴  一次性工伤   一次性伤残      停工留薪期待遇

伤残等级 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 医疗补助金   就业补助金      (最长不超24个月)
     (本人工资)      (统筹地区上年度(统筹地区上年度
               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级     24个月  90%        
二级     22个月  85%        
三级     20个月  80%        
四级     18个月  75%    
五级     16个月  70%    20个月      35个月
六级     14个月  60%    15个月      30个月
七级     12个月        10个月      20个月
八级     10个月         8个月      15个月
九级     8个月         6个月      10个月
十级     6个月         4个月      5个月

 

 

5问:工伤赔偿中,除了由工伤基金支付的项目外,用工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根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 职工以下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工伤医疗费;
(二)残疾辅助器具费;
(三)生活护理费;
(四)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六)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七)丧葬补助金;
(八)供养亲属抚恤金;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以下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三)统筹地区内住院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统筹地区外就医交通、食宿费;
(五)停工留薪期满后的住院治疗护理费差额部分;
(六)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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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何承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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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3408*********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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