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被告范某于2006年末在本市某银行(本案原告,下同)办理了双币信用卡。2007年1至2月,被告用该信用卡刷卡消费,透支金额达四千余元。同年12月,原告委托律师发了一份催款函给被告,但被告一直未能支付欠款。无奈,原告遂于2008年3月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责令被告支付所欠款项及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等共计六千余元。不久,一审法院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最终,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该案是一起因信用卡透支而引发的纠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借贷、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信用卡极大的方便了我们的生活,拥有一张信用卡更是一种身份的象征。但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在透支刷卡消费时,一定要按信用卡合同的约定,按时归还欠款,否则在免息期过后,当事人不仅要支付相应利息,还可能面临缴纳超限费、滞纳金等相关费用。更有甚者,可能使自己的信誉受损,进而引发诉讼。其中对于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甚至可能触犯信用卡诈骗罪。
就本案而言,被告范某透支刷卡达四千余元,经发卡行多次催要仍没有返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而,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范某偿还本息共计六千余元是非常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