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义律师亲办案例
此影楼的预约单纠纷不适于简易程序
来源:赵志义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11
浏览量:816

此影楼的预约单纠纷不适于简易程序

   ---小额速裁厅必须当事人双方志愿

 

案情简介:。

  

当事人胡某2013320日将沈某摄影楼的经营者起诉到法院。诉讼请求是要求怕远判令被告退还婚纱款3700元。

 

 

理由是原告签订缴纳了拍摄款项以后,在网上发现被告网上评价不好,商誉不好。要求退款。

   

  

    某区法院受理案件后,由法院的小额速裁厅受理此案件,法庭给被告送达起诉书,和三天后开庭的传票。

第二天被告向法院递交了管辖异议,认为此案是预约单合同纠纷,双方争议很大,不适于简易程序。

 

 

审理此案的法官,在既定的开庭时间口头通知被告代理人,驳回被告的异议申请,继续开庭。

 

 

被告代理人当场表示,法官必须给付书面裁定,如果法院强行开庭,就要求审理此案的法法官回避。

在此僵局下,审理案件法官宣布休庭,说要做书面裁定。

 

 

 被告代理人认为,审案法院做法与法相违;

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1317日 法[2011]129号)小额速裁的适用对象
  当事人起诉的案件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金额不足1万元的下列给付之诉的案件,可以适用小额速裁,但当事人提出异议的除外:
  (1)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借贷、买卖、租赁和借用纠纷案件;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3)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4)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拖欠水、电、暖、天然气费及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件;
  (5)其他可以适用小额速裁的案件

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前述最高收案标的金额以上5万元以下的给付之诉,当事人双方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小额速裁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或者提出反诉的,除当事人双方同意继续适用小额速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外,一律不得适用小额速裁。

在这些规定里面强调除了数额的限制在五万元以下外,就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即志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以上规定的文件。

审案法官强调新的民诉法生效后,这个文件不适用了说法欠妥,具有随意性。

 

三,新民诉法迁到简易程序也要双方志愿;

新民诉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八条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这里明确指出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法院,请求解决纠纷。和以上文件是一致的。新的民诉法的颁布,并没有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小额速裁厅必须双方志愿的原则。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小额速裁厅审理此案的法院口头驳回被告管辖异议,强行审理此案的做法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他只能依照新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作出裁定把此案转为普通程序,是他的唯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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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赵志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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