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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哪些是股东应该知道的?
来源:李昱律师
发布时间:201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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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34条、第98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对于股东知情权的内容。虽然都是“股东知情权”,但在这两条规定中,对于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和范围却因公司性质不同而截然不同,法律条文措辞的严谨往往使身为股东的人在行使权利时难以准确判定具体操作方式和权利边界,有时甚至会曲解法条本意,认为法院判决或律师建议有误。

 

《公司法》第34条(针对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我们要注意,该条把股东知情权分为两部分。

在第一款中,股东知情权比较充分,股东既可以查阅又可以复制,此处的复制非常重要,因为这与第二款的范围明显不同:第二款只能查阅却不能复制。既可以查阅又可以复制的内容都是作为公司股东应该得知的最基本的公司信息,股东有理由知道自己的投资究竟在如何运作,公司的经营情况是否大体上符合公司的设立初衷。其中更要注意的是,财务信息的知情仅仅体现在“财务会计报告”,这是非常笼统的公司财务信息,是在综合公司所有财务工作之后做出的最具概括性的文件。

在第二款中,股东知情权较前一款规定明显受到限制,不再有复制公司资料的权利,这体现在公司账簿上。公司账簿是公司运作过程中最详尽的财务数据,股东虽然是公司的权利人,但不能在任何事务上对公司的经营造成影响,即股东对公司经营的介入不能过深,否则现代企业制度中的经营权与所有权相分离就无法体现优越性。股东完全可以通过三会决议和三会的召开制度对公司经营进行规划、监督和调整。法律既然已经赋予股东在公司执行机构上的管理权,就不再允许股东在公司具体执行事务上进行过多关注,以确保公司指令的统一与协调。

 

《公司法》第98条(针对股份公司):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我们要注意,股份公司的股东只有查阅权,根本没有复制权。因为股份公司相对于有限公司来讲,开放性非常强,尤其是上市公司,所有重要经营信息均要定期披露,股份公司本身就已经是在阳光下的透明体,股东在公开场合即有足够途径和方法获取公司各类资料,当然也就不再需要向公司要求复制。

同时,股份公司的股东没有查账权(有限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帐薄但不能复制)。源于股份公司的股东多而散且流动性大,不像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少且相对固定。如果股份公司的股东有查账权,则但凡股份进行一次流转就会更换一个新股东,就会产生一个新的股东查账权,股份公司的经营将不胜其烦,每日为股东提供查账都要应接不暇,这是正常公司经营所无法承受的。因此法律基于股份公司的特点,禁止了股东的查账权。

 

最后我们还要注意,有限公司的股东有知情权之诉权,而股份公司则没有。有限公司股东在行使诉权时有一前提条件:提前15日向公司发出书面请求。否则不能向法院提起知情权诉讼。

股东知情权严格限制在法条规定范围之内,股东提出要求查阅或复制的超出此范围的公司资料均不能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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