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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
来源:张颖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10
浏览量:442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民事行为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可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显失公平的。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监护人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个人合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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