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晓军律师亲办案例
夫妻财产协议-----兼议综合方法在解决法律问题中的运用
来源:苏晓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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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未谋面的W小姐今天电话询问了关于夫妻二人合办有限公司股权比例设置的问题。

W小姐说,她与其丈夫拟开办工程公司从事某专业工程施工业务。双方议定各占百分之五十的股权。今天上午,二人到工商局楼下找到了代办营业执照的工商事务所,结果为股权比例的事情,夫妻二人闹得很不愉快,公司开办手续也未能如期办成。其原因是身为丈夫的M先生,违反双方的协议,临时要求持有公司的百分之七十的股权。W小姐心有疑虑,遂大吵一通而离去。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若夫妻二人没有财产协议,那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系夫妻共有财产。原则上,二人享有平等的财产权,也就是俗称的对半分。我向W小姐解释了这个规定。

实际上问题真的这样简单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我们在处理法律问题中,不得不考虑许多法律之外的因素。首先要厘清当事人的真实需求,这一点,当事人往往是不清楚的,更不要说准确的表达出来了。对于这样一个家庭财产的事件,当事人的真正需求是防止二人感情变化后在财产方面再受到损失。特别考虑到女方的弱势地位,这个问题就不能坐等法律规定而无视现实中的风险了。在股权设置中,我们需要考虑以下两个因素:

其一,M先生设置股权为三七开的真实原因和背后可能潜藏的法律问题。三七开的股权比例的直接后果是,M先生毋须通过W小姐即可完成公司全部经营管理行为。W小姐会成为公司的看客,而不是成员。今后,无论是公司的人事、财务和物资,还是生产、采购和销售,M先生均可以大权独揽。从经营和法律上说,如果W小姐并非甘心做一个家庭主妇的话,这样的安排是她不能接受的。

其二,由上述第一个问题衍生而来,M先生的大权独揽会给其潜在的转移、隐匿财产和虚构债务带来便利。W小姐担心的是:伴随着财富的增加,M先生无法抗拒形形色色的诱惑而另觅新欢。这种问题便会由潜在的风险转化为现实的损失。

我建议W小姐不妨先作让步。创业之初,夫妻双方既是家庭成员又是创业伙伴,更要互相支持、体谅。在感情上的投入,实在不能以金钱来衡量的。至于潜在的风险,再根据公司的发展状况,今后以适当的预防措施解决。当务之急,无论如何,不能因为钱而破坏家庭幸福。

如果我们真正想在家庭中解决由于钱而带来的负面问题,不妨签署夫妻财产协议。二人以务实的态度面对问题,找到合理的解决、分配方案,那么无论经济条件变化与否,都可以保留心底的那一分真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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