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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员工工资缩水 法援中心出手相助
来源:王义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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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员工工资缩水 法援中心出手相助
 
劳动仲裁:补足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
 
  平安广西网/广西法治日报柳州讯(记者赖隽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里如果有残疾员工,可以减免部分税收。为此,柳州一家企业雇用一些残疾人,他们工作报酬的计算标准为计件。然而,他们的工资不仅时常被延发,而且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未享受到年休假待遇。他们当中的13名残疾人集体维权,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向他们伸出援手。目前,该案已进入申请执行阶段。
 
  阿德等13名残疾人来自农村。为了减轻家庭和社会负担,2004年1月起,他们进入柳州市柳北区一家锰粉厂工作,他们的工资报酬按完成工作任务的多少计件计算。工作虽苦累,但凭自己的劳动可以养活自己,工作还算开心,他们也知足了。可从2010年4月起,单位以效益不好为由,延迟发放阿德等人的工资。至2012年底,尚有4个月的工资没发放。
 
  辛勤付出却无法按时得到报酬。由于工资低,阿德等人的生活遇到了困难,难以为继。他们便向柳州市劳动部门投诉,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4个月工资。因劳动关系无法认定,劳动行政部门无法处理。无奈之下,阿德等人向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
 
  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对这起侵害残疾人劳动权益案件非常重视,该中心领导表示:“一定要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把这个案办好!”法援中心迅速指派中心副主任王文霞和王义勇、伍时健等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经验丰富的律师承办该案。
 
  援助律师审查阿德等人提供的工资清单时得知,阿德等人不仅4个月的工资被拖欠,从2010年以来,他们许多个月的工资都低于柳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原因是该厂工作任务不多,员工工资计件发放。援助律师认为,根据《广西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单位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人工资。另外,该厂也从未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年休假条例》让阿德等人享受年休假待遇,应支付他们年休假工资。我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就业不受歧视,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
 
  劳动仲裁部门支持援助律师的观点,裁决锰粉厂应支付阿德等人4个月的工资之外,月薪低于柳州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补足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另外,锰粉厂还应支付阿德等人的年休假工资,从几百元到上千元不等。
 
  锰粉厂不服,起诉到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3月4日,柳北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决。3月底,阿德等人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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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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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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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502*********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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